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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也要有“情” 对采购人不满的处理【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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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1-7 17:35
标题:
有“法”也要有“情” 对采购人不满的处理【转贴】
有“法”也要有“情” 对采购人不满的处理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07-11-06 作者: 张文娟
【编者按】
对采购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要求采购人进行适当的补救,但不改变原采购结果。如果采购人故意刁难供应商且有供应商投诉的,要依法查处。
【正文】
某单位最近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了一批礼堂用的排椅,项目的预算金额近200万元。采购中心接到采购人委托之后,双方迅速对项目展开沟通。采购人提供了礼堂排椅的布局结构图,对排椅的一些具体细节和技术参数提出了自身的要求;采购中心根据以往的类似项目的经验,又详细参考了采购人的需求,制定了此次项目采购的招标文件。经过多方确认后,招标文件如期发出,招标会也如期召开,经过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以及样品的评审和详细打分后,最后由A公司胜出。
但是,经过这种严格的招标程序得出来中标结果并没有让采购人满意。后经过调查得知,原来该单位在没有实行政府采购之前,曾经使用过A公司的一批办公家具,并且对这些办公家具不是十分满意。据说是当时的家具放进办公室之后,过了一段时间还有气味,因此,采购人认为这家企业的家具可能对人体伤害很大,虽然过去几年,A公司也表示最近几年公司生产设备、技术和工艺都有相当大的改进,但是采购人还是觉得“心里像吃了苍蝇似的”,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并且迟迟没有签合同。
导致后果
采购人对中标的供应商不满意,往往会采取一些措施进行抵制。据了解,目前采购人抵制“不满意”的供应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时间上进行拖延,今天说要请示领导,明天说领导还要研究研究,迟迟不确认采购结果,不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二是找借口,借口实地考察或资格后审,寻找推翻采购结果的理由,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实地考察或进行资格后审,“争取”在鸡蛋里挑出骨头;三是提出苛刻要求,在签订合同前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苛刻要求,迫使其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四是不履约,在供应商履约中不配合,在履约后迟迟不验收、不付款,故意刁难供应商。
法理分析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完全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按照政府采购的严格的程序在执行项目,因此,中标供应商的相应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专家建议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一是维护权威,要坚决维护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采购结果的权威性,不能因采购人的不满意而迁就采购人,自动放弃结果;
二是要贯彻法律,要利用各方条件使采购人明白,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招标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向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事件经过,请求各方支持。如果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可以核销或核减该项目经费,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和该单位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如果采购人在实地考察和资格后审中确实发现了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作出相应的处理,对采购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以宣布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或确定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
对采购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要求采购人进行适当的补救,但不改变原采购结果。如果采购人故意刁难供应商且有供应商投诉的,要依法查处。
情理分析
单就上述案例而言,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也有其自身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用法理上的条条框框使采购人接受中标结果,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这时候,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相互沟通特别重要。经历过此事件的A供应商对此事件感触颇深。“一定要消除采购人对自身产品的成见,才会有利于今后的合作。”A公司的总经理这样说道。当时,他们了解到采购人的疑难,董事长亲自出马,邀请采购人到企业进行考察,从而让采购人了解到这几年公司的进步;此外,A公司又专门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送至采购人处,为了进一步消除采购人的疑虑,A公司董事长写了《承诺书》,保证企业的产品绝对不会出现前几年的问题。最终,供应商的诚意打动了采购人,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有“法”也要有“情”
“我都快得精神分裂症了”,一次家具招标会间隙,某地政府采购中心家具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开玩笑地说道。虽然是玩笑,但是,其实也包含着一些辛酸和无奈,也同时说明,作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一方连接着采购人,一方连接着供应商,既要保证政府采购“三公一诚”的原则,又要做到让采购人满意,其中的难度非常大,压力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国过去没有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而是把资金完全拨付到各个预算单位手中,分散采购。这种分散型的采购模式,在不够成熟、不够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在法制不严密,交易过程不透明的状况下,最易引起大量“寻租”行为。厂商暗中从政府权力掌握者那里争取到慷国家之慨的优惠待遇,而政府工作人员则从厂商那里私下获得的种种“好处”:政府分散采购中常常发生的“回扣”,正是这种情况下防不胜防的弊端。
政府采购制度将原本的利益格局瓦解了,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在透明的状况下进行,这是遏制分散采购中的腐败行为的重要的武器。但是,这种模式也因此阻止了部分“违法乱纪”者的发财之道。由此,一些人不甘心既得利益的丧失,于是可能出现种种“刁难”的行为。面对此种情形,各级政府采购相关的人员,要时时用法律的武器,捍卫公正,捍卫尊严。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有时也是冷冰冰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毕竟是要建立一种合作的关系,而不是处于敌对的状态。而在实际的状况中,不可预知的一些事情可能会使二者之间产生了某种不愉快的经历,这个时候,如果单纯讲“法”,可能并不能使二者之间的不愉快消除,只有以一种更为积极的姿态,用“情理”来消解疑虑,才是今后长久合作的基石。
【责任编辑 刘靓】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7-11-7 17:48
个人感觉,业主在招标采购中,一定要将自己对所采购产品的要求详细说明白,比如文中所说的情况,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类似要求,并要求投标人对此做出相应的承诺。这样的话,圆满解决的情况可能就会提前发生。这个案子首先我觉得应该是说如何处理采购方与中标人的关系的问题,但我觉得,如果在做招标的开始时,业主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将方方面面都考虑详细的情况下,应该会避免一些因招标本身出现的纠纷问题,不是么?
作者:
gyt731
时间:
2007-11-7 22:11
法是最大的限度 人情是理解的基础上让步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7-11-8 10:08
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有效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作者:
yklygl
时间:
2007-11-8 10:10
刚刚上来,看了你的文章,支持一下! [s:1]
作者:
aaronxuliang
时间:
2007-11-8 15:21
支持沟通,沟通是效率的体现,只要是为了把事情做好,没有私心,怎么沟通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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