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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7号令中的一点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7-9-12 15:34
标题: 87号令中的一点疑惑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明显低于的标准怎么界定?估计专家也不好拍板,有些省市出了规定是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低于其他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的40%,需要澄清,理由不成立或专家不认可,无效投标处理。我们知道围串标的目的之一就是哄抬价格,现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又都是虚高,假如5家单位,三家围串标,另两家报价是实在的,可能会因为这个条款作无效投标处理。如果需要制定明显低于的标准,怎么界定?之前有一个疫苗项目,接近1000万,中标价不到500万,据了解后续履约情况也是很好的,按照这个条款操作的话,不是把质优的企业排斥在外了吗?
2.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一些特殊的行业比如软件行业,一些已经开发成熟的软件肯定可以低价的同时诚信履约,这个该如何操作。
感觉这个条款跟之前18号令都是治标不治本。大家讨论一下!

作者: c110123    时间: 2017-9-12 20:13
我们公司现在代理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都是事先询价的,然后编制预算报财政局,很难出现哄抬价格的问题。一个是采购人从源头上把抬价格的先搞死了,想进来搞事情的就搞不进来。其次,评审过程中,都是断开外界联系的,在上面卡死采购预算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报价在自身可承受范围内,平均值都差不多,一旦有一家报低价的,专家就有理由要求这家单位做出证明。
其实这个条款就是促使采购人或者财政部门做好采购预算等工作,遏制低价中标吧。我自己是这么理解的。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7-9-13 09:33
疫苗项目,接近1000万,投标人报的500万只要能书面说明其为合理低价,专家也就认可了,继续评定其中标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13 13:51
我个人认为就目前中国这个市场情况这个标准确实不好制定,制定统一的标准更不可能。目前看,再现阶段只能依赖于专家对此的判断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3 14:58
按照以往的操作来做即可。
作者: c110123    时间: 2017-9-13 19:31
我个人觉得这个条款一个是限制最低价投标,二一个就是要求采购部门、财政部门把控财政预算。
成本价是多少,利润多少之类的,政府采购一个是要价低质优,二一个就是让供应商有利可图。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7-9-14 15:07
bidboy 发表于 2017-9-13 13:51
我个人认为就目前中国这个市场情况这个标准确实不好制定,制定统一的标准更不可能。目前看,再现阶段只能依 ...

唉,现在政府采购专家库能提供“专业”的专家太少了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7-9-14 15:09
c110123 发表于 2017-9-13 19:31
我个人觉得这个条款一个是限制最低价投标,二一个就是要求采购部门、财政部门把控财政预算。
成本价是多少 ...

87号令明确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所以限制最低价投标是不允许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14 15:45
另一个比较有操作性的是采用类似世行亚行的做法,对于低价的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10%-30%。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9-14 16:23
确实不好认定和操作,所以新规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把不合理低价参与投标的事宜摆在了这里,只是确定了处理权。

可以说明
1、任性的低价有风险,“我们”会认真对待低价投标,
2、诸如取消最低价投标资格、取平均报价为基准等 设置非最低价为基准报价分值的任何做法都是错误的,这是刚性的,不能突破
3、政府采购 由程序性向结果导向性转变, “我们”追求不是节约率,价格便宜多少已经不是重点,好用才是王道。




“假如5家单位,三家围串标,另两家报价是实在的,可能会因为这个条款作无效投标处理。如果需要制定明显低于的标准,怎么界定?“

这个例子比较尴尬,
5家,3家不良。3家要都是低价,做无效投标处理后,是不是就不足3家,废标了;
3家要是高价,把2家报价实在的做无效投标处理,估计不会出现,2家既然是实在的,就能进行很好的解释。
当然,如果大多数都是串标,估计怎么都不行。是该项目没有竞争性,还是该地区有什么特殊的地方?

“之前有一个疫苗项目,接近1000万,中标价不到500万,据了解后续履约情况也是很好的,按照这个条款操作的话,不是把质优的企业排斥在外了吗?“

原来这样的情况确实很多,但87号令对内控也进行了规定,比如需求怎么写,包括哪些内容,项目预算要认真进行调研,在公布预算的同时,可以根据调查情况,设置最高限价。这些都说明,不是打个电话,上网查一下,就把预算做出来了吧?当然,政府采购法对预算如何做、做的相差很大、做的很不负责任等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前所列内容,也在告诉需求单位\部门,应该认真履行相应的责任。另外,所举疫苗例子,既然是合理低价,必然能列出合理理由,必如掌握某项专利技术等等。

“2.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一些特殊的行业比如软件行业,一些已经开发成熟的软件肯定可以低价的同时诚信履约,这个该如何操作。“

我觉得这个也是可以合理解释的。
这里需要说的是,一些软件项目低价中标,包括今年一些云服务“0元”中标,除了开拓市场、业绩需要,其实都是认准了软件等行业后续的升级、日常维护只能由原来单位来做,利润和效益都是从后面来的,并且由于是单一来源,价格没有可比性,利润可能更高。
对诸如软件等计算机系统项目的升级、日常维护如何进行采购,如何避免先低价再单一来源绑架采购人的问题,是当前的一个大问题。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7-9-14 16:50
jiayw 发表于 2017-9-14 16:23
确实不好认定和操作,所以新规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把不合理低价参与投标的事宜摆在了这里,只是确定了 ...

感谢细致的回复!
1.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对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还是很高
2.软件的例子无论如何解释,1元报价都不能证明其合理性,按照87号令,“应当”作无效处理。
政府采购发展这么多年,还是不能改变价格敏感的旧观念,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已经丧失殆尽,靠不断增加的条条款款来规范,桎梏的又何止是企业的创新和竞争,遏制恶意低价的根本在意履约合同的管理、企业的诚信经营和监管部门的处罚。
作者: c110123    时间: 2017-9-14 17:23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7-9-14 15:09
87号令明确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所以限制最低价投标是不允许的。

兄弟,你理解错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把控采购预算,并不是设定最低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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