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的话
9月12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通知》一连发布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
大家都知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但之前国家发布的标准文本都是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倒是各地方行政监督部门发布了当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标准文本,本次国家九部委的发布是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尤其是设备和材料招标两方面。
今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都必须使用这些标准文本了,其中“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三部分是不能修改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和“专用条款”可以自己填写。
小编看了标准文件,总体感觉还是考虑比较全面,既包括了纸质招标方式条款也考虑了电子招标的有关条款,把近几年其他部委的要求都加入了文本中,比如行贿记录查询、失信名录查询等,甚至连增值税的要求都有提及。但遗憾的是电子部分的条款还不够完善和细化,很多环节中都未提及电子的做法,比如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评标环节、中标环节等。根据国办发63号文要求,2017年6月底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全过程电子化了,标准文件“投标人须知”部分仍然大面积写的是传统模式的做法,尤其还提到“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显得力度不够。
此外,在设备和材料的标准文本中,合同通用条款对预付款、交货款、验收款、结清款等阶段和比例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否合适也是问题,通常来说付款这种核心合同条款都是专用条款中约定,且根据招标人的不同而不同。
最后,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标准文本应如何处理在《通知》中并没有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