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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郑州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打印本页]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7-9-13 10:02
标题: 【转】郑州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9-13 10:14 编辑

郑州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2017-09-09    今日采购舆情
昨日,郑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郑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质量和效果。

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对于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招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招投标活动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通知》中均明确具体管理办法。

按照《通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监管工作;具体办理业务人员采用实名制,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代理项目负责人。

鼓励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严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此外,郑州市PPP项目、轨道交通、综合管廊、高架快速路(桥、隧道)、装配式建筑、安置房建设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发包时,鼓励支持组成联合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严格控制资格预审

《通知》提到,要全面推行资格后审。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一般性工程和材料设备,应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严格控制资格预审。对结构复杂或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严禁未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行为;资格预审应采用合格制,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除资格预审情形发生变化外,招标文件中不得载明核验相关原证件条款,开标活动中不得重复核验相关原证件。

郑州市还将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稽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围标、串标或以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业绩等骗取中标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对存在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的招标投标行为予以限制,将企业信用信息与招标结果相结合,维护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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