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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果特定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公开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10-31 11:05
标题: 如果特定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公开招标)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0-31 13:55 编辑

如果特定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公开招标)

2.2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以上是10月30日发出的公开招标公告,请各位看是否合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0-31 11:50
这不属于特定资格条件,而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定资格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10-31 17:25
这个单独提让人感觉很奇怪
作者: c110123    时间: 2017-10-31 19:25
这个是常规条款吧。。
特殊资格要求是要求供应商在常规条款中的基础上必须额外具备的条款。。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1-1 11:07
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的应该属于必须满足的,所谓二十二条合格投标人条件。

特定资格条件是以上要求以外的,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的必须满足的条件: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11-2 08:39
psylily 发表于 2017-10-31 17:25
这个单独提让人感觉很奇怪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在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又有当地的政策,还有基于当地环境不成文的做法

以这个为例,
采购人可能考虑到本地好多投标,不把这两项当回事,而采购人又比较看重这个,就明白的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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