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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还需要告知结果吗?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6 19:37
标题: 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还需要告知结果吗?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6 19:46 编辑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这一条的意思是:首先,中标了要告知,没问题。其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需要告知,没问题。
然后,通过符合性审查了,进入评分环节了,但是最后不是最高分,需要告知得分,没问题。
问题是,资格审查合格但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没有打分,没有排序。是不是不需要告知。因为没有任何地方规定必须告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1-6 21:23
没有硬性规定,不过建议告知,早点结束了早点回去,避免期望越大结果没通过失望更大而“暴走”。资格审查都告知了,符合性审查告知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实践中看哪方面更有利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6 22:04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6 22:05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6 21:23
没有硬性规定,不过建议告知,早点结束了早点回去,避免期望越大结果没通过失望更大而“暴走”。资格审查都 ...
早点回去什么意思?公开招标发公告啊。又不是竞谈。。
我不主张告知,因为这涉及到具体评审细节。法无依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1-7 11:36
符合性审查可以不告知原因,只告知结果即可,故无评审得分,无排序。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11-7 14:30
个人认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视为无效投标,应通知其原因和结果。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1-7 16:55
only1u 发表于 2017-11-6 22:04
早点回去什么意思?公开招标发公告啊。又不是竞谈。。
我不主张告知,因为这涉及到具体评审细节。法无依 ...
告知结果,又不是告知具体细节。你资格性审查完后不符合的你告知下结果,人家不就好回去了么。现在很多投标人不到最后评审结束不愿回去,也有的是因为提交了原件需要退回再回去。于情于理告知下你是否通过没有什么问题。曾经见过投标人等了很久,等到晚上8点多换来一句初审未通过,当场发飙。其实发飙的理由也很简单,你早点告知我我早点回去还好接受,等这么久还期望着能中标。。。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7 20:15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7 16:55
告知结果,又不是告知具体细节。你资格性审查完后不符合的你告知下结果,人家不就好回去了么。现在很多投 ...
哦,我们这没这样的,开完标都散了,没人等。等到最后就算有结果也不能说啊。。
你要是当场告知符合性审查没通过,人家肯定问哪里不行,你怎么说?无可奉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7 20:17
bidboy 发表于 2017-11-7 11:36
符合性审查可以不告知原因,只告知结果即可,故无评审得分,无排序。
肯定会追着问原因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1-8 14:03
only1u 发表于 2017-11-7 20:15
哦,我们这没这样的,开完标都散了,没人等。等到最后就算有结果也不能说啊。。
你要是当场告知符合性审 ...
其实人性化一点,告知其自己哪里不符合,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连自己怎么被刷的都弄不清,也是很冤枉。即使你不说,最后还是可能引来质疑投诉,人的好奇心是很严重的。有时候说清楚只要没评审错误,投标人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告知某投标人自己的未通过原因,个人认为不属于不得泄露的评审细节、评审文件等。当投标人自己的评分和排序都可以告知时,审查未通过的原因相比起来更简单(通过和不通过,什么原因导致不通过)。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8 15:23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8 16:17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8 14:03
其实人性化一点,告知其自己哪里不符合,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连自己怎么被刷的都弄不清,也是很冤枉 ...
我觉得你的理由可以理解,但是时间应该在公告之后,你说评完标立即就告诉的话恐怕不合适。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这个保密责任应该是延续到公开化之前。。所以你的做法严格说是违法了。
老哥你也是专业人士了,怎么在这儿还做出情大于法的事情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1-8 15:31
only1u 发表于 2017-11-8 15:23
我觉得你的理由可以理解,但是时间应该在公告之后,你说评完标立即就告诉的话恐怕不合适。
有关人员对 ...
结果不应该是评标情况,且不涉及所谓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吧,这是投标人自己的情况,对他而言有何商业秘密。不过您的顾虑也是正常的,我们实际操作中会在审查后及时告知对方自己不通过的原因,没有发生过争执吵闹的问题,相反只要没有问题投标人能理解接受。而不说明具体原因直接公告结果,还时不时引发投标人的不满和疑虑,猜忌和好奇心容易激发矛盾,导致本来没有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怎么说呢,个人认为有时候看实际情况如何妥善处理吧,即使现场不说明原因,最好还是与资格审查、评分排序告知时一并告知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8 15:49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8 16:04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8 15:31
结果不应该是评标情况,且不涉及所谓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吧,这是投标人自己的情况,对他而言有何商业秘密 ...
评标结果和不通过原因当然是评标情况啊。 你的意思是评标情况是指现场状况还是什么?
我认为,在公告之前不能公开评审情况,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在定标之前有可能会有影响结果的行为发生,你告诉某人被淘汰了,他就可能影响采购人,或者其他人,利用可能的手段影响最后的中标结果。之所以你没碰上这样的事情,并不等于你做得合理合法(虽然看似合情),只是没人去举报你,或者没人去做影响工作而已。这个逻辑链你不知道同意不。。
举个简单的例子,开车守交规是必须的,但是不守交规未必一定受罚和出事,有时也很合情合理,利还大于弊。比如实线并线,走空着的公交道等等。但是我肯定不会那么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8 16:13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8 16:19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8 15:31
结果不应该是评标情况,且不涉及所谓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吧,这是投标人自己的情况,对他而言有何商业秘密 ...
评委以及参加的有关人员不得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比较、评审、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事项对无关人员透露
我翻出老哥曾经说的这句话了,不知道您作何解释。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0%C9%F3%BD%E1%B9%FB
这里我理解, 有关人员就是参与评审现场的人员,除此之外都是无关人员。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8 16:15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8 16:20 编辑
psylily 发表于 2017-11-7 14:30
个人认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视为无效投标,应通知其原因和结果。
这个应字从哪里来?只是你觉得?
法律明令禁止的保密内容呢?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8 23:47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虽然18号令废止了,87号令里也没写类似的内容,但是仍然可以借鉴。那就是,泄露评审情况是违法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1-9 08:21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11-9 08:24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11-8 16:13
评委以及参加的有关人员不得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比较、评审、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 ...
这有点钻牛角尖和文字游戏了,某个投标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只是阶段性的结果。比较评价按照87号令是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之后的综合评分阶段。而且针对的是将不能泄密的内容如商业资料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至于通知投标人其自身原因是否泄密可能还需要再斟酌并结合实际考虑。有些适合的符合性审查无效(如关键证明材料模糊不清而含义不明或前后不一或涉及明显的计算错误需要修正,否则会导致可能超出预算等)情况是需要评委会发起澄清解释程序的,如果这种情况下投标人也必然知晓其哪些缺失原因,而澄清修改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其实是不能做出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者超出投标文件范围的,所以你是否过于理想状态了。如果要较真,那么财政部74号令对此的规定岂不是违反了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部74号第三十条规定未实质响应做无效处理的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须告知其原因),包括财政部87号令规定告知投标人“自己”的评分和排序,只都只是结论性的告知,又不涉及评审细节和过程(假如你要告知这个结论专家之间有争议,讨论很激烈,谁谁谁赞同、谁不赞同,经过认定如何如何,或者评审错误发现后在评审报告完成前修改等等),说是向无关人员泄露不能泄露的内容,是否将需要保密的内容无线扩大了。
在需要保密不能随意泄露的内容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分招标和非招标采购。
既然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供应商自己无效原因应告知,招标方式应告知资格审查未通过原因和自己的评分排序情况,至于符合性审查的结论是否告知虽未明确,还有必要较真的认为属于必须保密的内容么,那财政部这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岂不是不统一不一致,自己挖坑了。
74号令 第三十条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9 09:1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9 08:21
这有点钻牛角尖和文字游戏了,某个投标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只是阶段性的结果。比较评价按照87号令是指资 ...
我只能说老哥你太理想化了,或者说你遇到的事情没我多。。。所以我们沟通的立场就不同了。。
作者: 渴望突破 时间: 2017-11-9 15:10
主要是没有硬性规定,所以有人等着问,就告知一下,没人问的话,就算了……这样也很人性化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9 16:47
渴望突破 发表于 2017-11-9 15:10
主要是没有硬性规定,所以有人等着问,就告知一下,没人问的话,就算了……这样也很人性化了
法律有明文规定,有人问就不能告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1-10 11:45
only1u 发表于 2017-11-9 09:19
我只能说老哥你太理想化了,或者说你遇到的事情没我多。。。所以我们沟通的立场就不同了。。
理想结合实际
既然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当供应商无效时应告知原因,招标方式的资格审查未通过原因及供应商自己的得分排序也应告知供应商,实质上这类情况都已不算泄密,同理符合性审查你告知供应商自己公司不符合的原因和结果还算不算泄密,个人认为不必钻牛角尖,很值得商榷的。实践中还是以有利于项目组织实施而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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