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无论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潜在投标人,最好对招标投标领域的某些概念了然于胸,如数家珍,方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案例:招标文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法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问题:1.法人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可以吗?
2.仅法人盖章可以吗?
要解答以上的问题,必须要明确法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代表的含义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才更清晰明了的制作较为周全的招标、投标文件,同时,也利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公司在开标、评标,避免被质疑、投诉,投标人在投标时提高命中率。
一、定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自然人参加投标的外,一律应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无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潜在投标人,首要知道“法人”、“法定代表人”及“法人代表”的定义与相互间的关联及区别,有利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准确理解、编制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一)法人
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说,法人是“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人格)的一种团体人”。该定义仅表述了法人的部分特征,并没有就“法人”的基本特征完整表述。其实,法人是社会发展,分工的结果,是解决个体能力、经验等不足,同时,个体之间基于某些共同追求目标通过契约方式扭结一起,从而以这个组织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赋予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成立法人一方面便于聚众人力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斩断个体与组织之间的责任关联,阻断个体对组织经营不善所导致的责任分担,从而鼓励更多人自愿成立“法人”,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根据《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可知,法人其实就是法律所拟制的“人”。法人一旦成立便与发起成立“法人”的自然人相区分。同时,还和其他自然人一样自给自足参与法律所不禁止的社会活动,不受他人无端干涉。
我国大多学者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刚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二)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易言之,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现实中,在法人登记注册资料中,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中明确,同时,在《法人营业执照》中明确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内容,其目的是通过登记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法人的基本信息,便于参与民事活动的第三人,与其发生法律关系时,有效知悉法人的基本信息,谁是法定代表人等具体信息,从而决定是否与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法定代表人首先必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参与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由法人承担。
(三)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并非法律术语,不过是依现实需要而约定俗成罢了。
笔者亦仅能根据现实牵强意会认为,法人代表是指法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人。法人代表常为自然人,当然,也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比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对外参与某些民事活动,常见的如签约等行为。
因此,法人代表与法人之间常常为代理法律关系。
二、三者关联
现实中,常有人难以区分“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三者,以致于现实中,常常混淆彼此,张冠李戴。
(一)基础与派生,法人是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法定代表人是法律对法人组织所作出的制度安排,是法人的法定机构,法人代表基于法人授权生成。
(二)相互间辩证统一,法定代表人又与法人融为一体,常常需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参与民事活动,即法人经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行使一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法人代表亦是为弥补法定代表人分身乏术和个人知识、能力有限而自然所生的需求,古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篱笆三个桩嘛,这也是法人组织需通过招聘员工和委托他人代为其参与各类民事活动的必然。
(三)从外延角度,法人代表往往包含法定代表人,只不过,法定代表人为法律所赋予,法人代表为法人授权或指派产生。
(四)责任承担方面,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常常由法人承受。另,即便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法人亦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如下图所示:
三、三者区别
(一)表现形式:“法人”是 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团体,而不是自然人,而“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代表”通常也为自然人。
(二)产生条件: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都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其中,法定代表人还须在《章程》中规定,当然,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通常尊重法人的意思自治安排,但所选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具体要求,而法人代表只需法人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尊重法人的意思自治安排。
(三)责任承担: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当然,该独立责任以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阻断股东个人资产,只有在特别情形下才会“揭开法人面纱”;而“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由法人承担,与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个人无关。
(四)适用条件:法人的登记注册也需根据发起人的具体要求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到相应主管部门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需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条件,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若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之一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对于法人代表,因不是法律术语,且基于授权产生,故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五)变更程序:无论法人,还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都需到登记主管部门履行变更手续,否则,对外不生效力;而法人代表属于法人内部管理,由法人自身说了算。对于法人代表而言,通常一事一授权,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事情一经处理完毕,该授权便终止,同时,法人也可以随时解除该委托,但法定代表人则不同,工商变更前对外的经营活动均由法人承担。
四、结论
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作为投标人就必须实质响应,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能由法人代表替代法定代表人,也不能盖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代替,否则,该投标文件将否决其投标,除非招标文件亦规定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亦可。
审视本文案例,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以外的授权代表均无权签字,同时,如果仅有法人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将面临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处理。
因此,无论作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投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前,需明确“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三者的关系,切不可混为一谈,比如,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法定代表人在开标的时候需本人到场的,就不得委托他人到场(虽然这样的规定从法律上而言,显然过于苛刻,与《公司法》《民法总则》等规定存在不少尴尬的地方,但毕竟参与招投标活动还要遵守活动本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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