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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磋要录像吗?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2-13 09:15
标题: 竞磋要录像吗?
69文里的对象是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单一肯定不用录,那么竞磋呢?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12-13 09:50
招标采购最好都要留影像资料,这对代理机构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2-13 15:19
69号文中出没有竞争性磋商的原因主要是当时还没有出竞争性磋商的管理办法。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2-13 16:38
bidboy 发表于 2017-12-13 15:19
69号文中出没有竞争性磋商的原因主要是当时还没有出竞争性磋商的管理办法。

加一,而且目前各地公共资源平台整合的话,各地方估计也都有所要求了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12-14 10:48
我们当地的交易中心都不给拷贝影像资料,大家拿他没办法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2-15 20:18
69号文的规定是这样的“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没有你谈到的评标委员会,是评审现场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2-15 20:20
而且前后文讲的都是“评审”,没有“评标”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7-12-19 09:01
最新87号令中明确开评标影像资料随档案一起存放满15年,那其他谈判、询价、磋商这种评审影像资料,是服务器中保存三个月,还是也是另外拷贝出来随档案保存??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2-20 14:16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12-20 14:19 编辑
wzl11 发表于 2017-12-15 20:20
而且前后文讲的都是“评审”,没有“评标”

不能这样去理解,过于机械化和文字表面含义了
政府采购本身采购方式包括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统一用语评审更合适,这也是政府采购体系的特点之一,明显有别于招标投标体系的区别。而项目采购招标和非招标方式,单独拿出来又可以单独使用相关用语。比如专门调整招标方式的87号令和专门调整非招标方式的74号令等。公开招标项目可以使用投标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开标、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等。而谈判时因为非招标方式,相应的得使用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开启、竞争性谈判文件、评审、谈判小组等。比如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规定时,多会使用比较统一或者并列的用词,如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等。
财库2012 69号文件是针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不分采购方式,当时出台时可能因为多次涉及评审小组,如每次都称呼为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等,很麻烦,内容也很冗长,因此统一称呼为“评审委员会”,对此69号文件有相应描述,包括招标方式的评标、非招标方式的评审统一称呼为“评审”更为合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也是如此,不至于要分开称呼为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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