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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磋小组的人数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2-14 16:48
标题: 竞磋小组的人数问题
74号令里说限额以上的应该是5人,但是竞磋办法里没写,只写3人的规定。

那么,限额以上的项目竞磋小组人数要不要按74号令里的执行呢?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7-12-14 19:34
74号令第七条是这么说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我的理解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了就要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就不能采用磋商了,所以必须得5人了。你用了磋商方式就可以用3个评委。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2-14 21:43
招标好好学习 发表于 2017-12-14 19:34
74号令第七条是这么说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 ...

没看懂你的意思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2-15 11:40
竞争性磋商按照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即可。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2-15 11:56
按照磋商管理办法即可,不适用于74号令。74号令是调整询价、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不含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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