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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招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的所有要求吗?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2-30 15:56
标题: 企业招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的所有要求吗?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2-30 17:09 编辑

企业想购买服务或货物,也打算用招标方式。

我想代理做,程序上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或招标的程序,但是有个问题:

这个参照的意思是实践上可以参照,但是没有任何不符合某条规定就违法的判定吧。

理论上是不是也不应该有质疑投诉什么的?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2-30 19:25
法律法规中除带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强制性条款,可以不用必须遵守,其他条款还是要遵守的。既然要招标,就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2-30 20:36
企业采购最好不说参照政府采购。
可参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只是对于约束依法必须招标的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招标人协商执行即可。
如果觉得招标过于繁琐,简单的采购可采用多家比价或直接谈判。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2-30 20:56
bidboy 发表于 2017-12-30 20:36
企业采购最好不说参照政府采购。
可参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只是对于约束依法必须招标的条款可根据实际情 ...

我的意思是有没有违法的说法 比如我不足三家 比如我不足20天  比如我不抽专家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2-30 21:03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因此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复杂程度,给个10天也没关系。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2-30 21:09
《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因此可以不抽专家,招标人自己想请什么人就请什么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2-30 21:11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7-12-30 21:12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12-30 20:56
我的意思是有没有违法的说法 比如我不足三家 比如我不足20天  比如我不抽专家

依据不同项目性质都有相关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2-30 21:11
wzl11 发表于 2017-12-30 21:03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是这个意思。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2-30 21:18
至于“不足三家”。如果你是真心想招标的吧,肯定会按照招投标法,还采取措施重新招标。因为不足三家缺少竞争性,说明要么资格设置太高、或者公告发布方式、范围有问题。
招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招标人的本意是竞争、择优。条款是按此原则规定的游戏规则,按照此规则操作,肯定能体现和达到招标人的竞争、择优目的。
如果只是为自己心情和意愿,就不要招标,直接要求谈判就行。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2-30 21:24
wzl11 发表于 2017-12-30 21:18
至于“不足三家”。如果你是真心想招标的吧,肯定会按照招投标法,还采取措施重新招标。因为不足三家缺少竞 ...

企业招标的目的不是为了竞争择优,是为了看上去是竞争择优。。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2-30 21:26
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更多的是依赖于企业自身的管理要求和标文件的约束。企业采购有很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有的条款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定的更严格,有些规定是法规没有的相关要求。所以很难说企业采购招标是比依法必须招标更宽松还是更严格。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2-30 21:26
wzl11 发表于 2017-12-30 21:09
《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 ...

指定品牌行不行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2-30 21:30
bidboy 发表于 2017-12-30 21:26
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更多的是依赖于企业自身的管理要求和标文件的约束。企业采购有很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 ...

我同意,我的意思是比如指定品牌啊,业绩门槛啊。。。这些都行不行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2-31 10:06
only1u 发表于 2017-12-30 21:26
指定品牌行不行


为了看起来像竞争择优,当然可以。
站在企业招标人的角度,如果对某一品牌有偏爱,个人觉得应该也可以。但从结果倒推目的,实际上还是有点回到看起来像竞争择优的样子。因为该品牌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就能操纵市场,没有了竞争性,你是被操纵方。
站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角度,肯定不容许。这样就看你招标是否要到行政监督部门去备案,如果不用,那就指定吧,没人监督和纠正你。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2-31 16:24
only1u 发表于 2017-12-30 21:30
我同意,我的意思是比如指定品牌啊,业绩门槛啊。。。这些都行不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看上述条例中对于不同项目的规定是不同。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我们更多的可能是考虑是否合法。

而企业采购很多是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本身法规的规定就宽松了很多。因此我们考虑的就不仅仅是是否合法,而应该更多考虑是否对招标活动或招标人(企业)有利。不仅要问行不行,应该多想想有利还是不利,怎么做更好。
所以企业采购应该是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要求更高。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 09:51
only1u 发表于 2017-12-30 21:26
指定品牌行不行

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条款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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