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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超配评委会”可以自行“瘦身”吗?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18 20:41
标题: “超配评委会”可以自行“瘦身”吗?
近日,某机关单位一成套机械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860万元。设备相关的参数基本都是标准化,但对后期维护保养和技术响应要求高,且设备采购金额较大,为进一步提高采购质量,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综合考虑,决定建立7人组的评标委员会(1名采购人代表)。项目开标后,8家企业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
评标开始后不久,其中一位专家王某身体突感不适,退出了评标工作。剩余6名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考虑到该项目预算不足1000万元,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5人以上单数即可(87号令第四十七条),于是未进行专家补足,而是让采购人代表也退出了评标委员会,为的是提高采购效率。这样,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正好5人,满足了5人以上单数的法定要求,于是评标工作继续进行。
评标结果公布后,多家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称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没有达到7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根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应当补足后才能继续评标,不能补足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答复称: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七条,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7人以上单数,而本项目采购预算860万元,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即可,而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王某退出后,采购人代表再退出,刚好满足了5人的要求,所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评标结果有效。
几家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问题引出
1.评标时遇到专家临时退出怎么办?
2.能通过减少采购人代表的方式来确保对评委构成的单数要求吗?
专家点评
评标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环节之一,决定着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成败,而实践中围绕专家评审的环节,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情况,如专家独立评审权被干预、专家或是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意见、专家临时缺席等等。实践中不管是专家身体临时出现状况、对评标组织活动不满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会出现临时退出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当评委会成员实际人数组成恰是法定要求下限时,要按照8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补足后继续评标或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比如本案例属于不足1000万元的通用类采购项目,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如果该项目实际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采购人代表1名+评审专家4名)正好为5人,已经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数下限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有某位专家退出,就只能根据87号令第四十九条,通过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继续评标;如果无法及时补足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后进行评标。
但是对于当评委会成员实际人数组成高于对该项目的法定要求时,可以通过像本案例中采取的减少采购人代表的方式来满足法律法规对评委会成员组成为“单数”的要求吗?对此业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观点1——可以
理由:这种做法免除了补足评审专家或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麻烦,同时提高了采购效率。在本案例中,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法定要求是5人以上单数即可,而实际的人数是7人。这时候当某位评审专家因故退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变为了偶数。为了避免抽取补足或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麻烦,保证采购效率,可以采取像本案例中的做法——让采购人代表退出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是单数的要求。因为采购人代表退出评标委员会后,实际成员人数就变为了5人,仍然满足法律法规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构成的法定要求。因此从评标委员会构成的合法合规性方面来看,这种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持这种观点的业界人士认为,专家临时退出采用这种退出采购人代表的做法时,有3个前提条件:
①评标委员会实际成员人数高于法定要求。
比如对于一般的通用类项目,可以组建7人组的评标委员会(法定要求是5人以上单数);如果是采购预算1000万元以上的,或是技术复杂、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项目,可以组建9人组的评标委员会(法定要求是7人以上单数)。这样,当某评审专家临时退出时还留有空间和余地。
②招标文件中未写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
众所周知,招标文件是具有类似于法律法规效力的,只要招标文件中没有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对于特定项目的采购各方来说,就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所以,如果没有特殊要求,是否可以考虑不在招标文件写明有关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内容。否则一旦出现某位评审专家临时退出,就只能是补足或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了,不然就是违背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③采购人出具退出评标委员会的声明。
对于采购人代表是否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目前业界更倾向于这是采购人方面的权利,而非义务,也就是说采购人可以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是需要采购人出具不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声明。
观点2——不可以
理由:这种做法不可取。政府招投标活动的规则一经定下,就应当贯穿到底,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人都无权改变。这种做法虽然最后所呈现出来的结果满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即评标委员会的人数组成在采购人退出后,仍然满足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的法定要求,但中途调整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的做法,更改了最初的招标采购规则。这种做法是将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凌驾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规则性和公正性之上了,将对实践活动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效仿和影响,很容易成为某些人藉以谋取不当利益的合法途径和手段,而且这种做法本身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权威性,所以不建议采用。
综合权衡——不建议
那么实践中当有专家临时退出时,到底能否采取这种让采购人代表退出的“简便高效”做法呢?对于这个问题,业界更倾向于从维护整个政府采购的权威性、公信力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即当极个别情况和个别项目的采购效率可能违背,或者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规则有所偏差时,为避免这类似行为在实践中的效仿性所带来的不可估量的连锁反应,进而造成对整个政府采购规则性和公信力的削弱,这种情况下更应当让位于整个规则体系的强化构建和高效执行。
所以经上述综合权衡后,业界更多人士认为应当从长远考虑,建议实践中尽量不要采取本案例中的以让采购人代表退出的方法来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为单数的法定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修订和调整之前,还是要严格按照8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先补足后再继续评标,如果不能补足的就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18 20:43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1-30 09:11 编辑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我认为
这里,补足的前提是不符合办法规定。那么减员的结果并没有造成这个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所以并不会出现违法情况。所以不需要补足。
前提是,招标文件没有写明评委人数。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19 14:49
only1u 发表于 2018-1-18 20:43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 ...
就如同开标后,还能修改招标文件吗?一个道理。否则我抽十来个专家,在从中挑几个,岂不乱套。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19 21:03
only1u 发表于 2018-1-18 20:43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 ...
根据87号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没有采购人代表,就是属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19 23:36
案例中采购人代表退出原因显然不符合87号令规定的“因为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20 14:16
bidboy 发表于 2018-1-19 23:36
案例中采购人代表退出原因显然不符合87号令规定的“因为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
所以不违法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20 14:17
wzl11 发表于 2018-1-19 21:03
根据87号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 ...
这个你就错了 代表不是强制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20 21:42
only1u 发表于 2018-1-20 14:17
这个你就错了 代表不是强制
如果这么清楚的条款还有这么牵强的解释。前面没有“可以”两字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1 18:43
only1u 发表于 2018-1-20 14:16
所以不违法啊
即便是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数量,但在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就已经确定了,即6个专家一位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主动退出显然不符合87号令情形。这时候应该补抽专家。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2 11:19
only1u 发表于 2018-1-20 14:16
所以不违法啊
显然是违法的,按照87号令第四十九条,有专家退出导致人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足。换一种说法,专家因为身体原因退出,但采购代表因为什么原因退出?也属于特殊原因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22 11:57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1-22 11:58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 11:19
显然是违法的,按照87号令第四十九条,有专家退出导致人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足。换一种说法,专家因为身 ...
已经组建完毕的评委会,非法定原因是不能替换人员,同理也不该任意的增加(组成不符合规定数量除外)或减少,否则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如何体现,这样的行为是否太儿戏了。这样推广开的话,以后就乱了,但凡不喜欢的评审专家,采购人都可以以这类理由(浪费、无用之类)任意的剔除出评委会。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又何在呢。评审过程中不配合不听话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停止评审的专家,采购人也可以以此为由拿掉。你不听话我不能更换你就删去你这个评委会组成名额。。。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22 12:20
bidboy 发表于 2018-1-21 18:43
即便是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数量,但在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就已经确定了,即6个专家一位采购人代表。 ...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
补足的前提是前半句内容,采购人代表退出不在此,所以不适用此条。
而法对采购人代表主动退出没有禁止性条款,可以认为不违法。(前提是人数还够)
你说违法了,违了哪条?就这条?没有啊。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2 13:42
only1u 发表于 2018-1-22 12:20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采购人代表怎么不算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22 18:40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 13:42
采购人代表怎么不算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
我的意思是没有这原因。这句话的前提之一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3 08:54
only1u 发表于 2018-1-22 12:20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评标开始前采购人可以出具放弃函,放弃派代表参加评标, 评标中,采购人代表就是评委之一,应该按照评委的要求。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23 09:25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1-23 09:31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1-23 08:54
评标开始前采购人可以出具放弃函,放弃派代表参加评标, 评标中,采购人代表就是评委之一,应该按照评委的 ...
评委的要求里没有禁止性条款,禁止多余评委退出。
换句话说,采购人代表也可以以身体不适为理由退出,评委会组成依然合法。
这件事要是这样处理就完美了。
49条里仅说的是改变数量导致不足了就违法,即除此之外都合法。而并没有说改变数量就违法。
这是两个意思。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3 09:41
only1u 发表于 2018-1-22 18:40
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
我的意思是没有这原因。这句话的前提之一
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有特殊原因可以退出。没有特殊原因退出,那是擅离职守,违反评标纪律,显然是违法行为。况且该条已经明确评委会成员因特殊原因退出后,应当如何做。不遵守同样是违法行为。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8-1-23 10:19
我觉得两种方法都不违法,但再去补抽一位专家确实更严谨一些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1-23 10:41
bob1511 发表于 2018-1-19 14:49
就如同开标后,还能修改招标文件吗?一个道理。否则我抽十来个专家,在从中挑几个,岂不乱套。
确实是个漏洞,可以砖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1-23 10:41
wzl11 发表于 2018-1-19 21:03
根据87号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 ...
又回到了应该不应该必须有招标人代表的老问题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1-23 10:42
我认为,确实这个偷懒的方法,不该被认可或提倡,现在本身说法不一致,搞出问题,没法收场,莫衷一是,谁有最终解释权?!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23 11:40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3 09:41
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有特殊原因可以退出。没有特殊原因退出,那是擅离职守,违反评标纪律,显然是违法行为。 ...
补足是前提,不要断句理解。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3 14:24
only1u 发表于 2018-1-23 11:40
补足是前提,不要断句理解。
"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这一款说的是有退出的情况导致原评委会组成不合法时,应当补足。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这一款说的是无法补足应当停止评审,重新组建评委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这一款不解释了。
您哪里理解得出补足是前提?补足是应当采取的措施。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3 14:27
曹锦江 发表于 2018-1-23 10:41
确实是个漏洞,可以砖
根本不存在这个漏洞。法条写的清清楚楚。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23 20:22
only1u 发表于 2018-1-23 09:25
评委的要求里没有禁止性条款,禁止多余评委退出。
换句话说,采购人代表也可以以身体不适为理由退出,评 ...
再提醒一遍:第49条“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是说组成,不是说数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3 21:11
我觉得87号令的“评标中”很重要,即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就算是最终确定了。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只能是补足而不能改变组成。
所以即便是采购人代表可以主动说因身体原因退出,也应该补足7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1-24 08:24
本帖最后由 曹锦江 于 2018-1-24 08:28 编辑
问题关键,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时间,是以何时为界,有可以固定其确定时间的客观证据吗,口头说可不算。看了楼上诸位的留言,感觉应该是评标时间到了,拆开专家密封条的一瞬间算是定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1-24 08:31
我感觉,大家还是比较同意:一经确定,不得擅动,重新抽取,方为万全。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24 09:00
bidboy 发表于 2018-1-23 21:11
我觉得87号令的“评标中”很重要,即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就算是最终确定了。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 ...
关键就是这个补足的理解,是补足法定人数,还是补足抽取人数。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24 09:01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3 14:24
"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 ...
采购人代表退出 怎么不合法了,违反哪条?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4 15:49
only1u 发表于 2018-1-24 09:01
采购人代表退出 怎么不合法了,违反哪条?
显然主动退出不合适。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24 18:25
bidboy 发表于 2018-1-24 15:49
显然主动退出不合适。
不合适是不合理 但不违法
既然没有违法 就可行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5 10:42
only1u 发表于 2018-1-24 18:25
不合适是不合理 但不违法
既然没有违法 就可行
按87号令 第四十九条 。。。。。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所以这种情况应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即重新抽取专家,如果这时候采购人放弃派代表的可以出具说明函,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抽取专家组成。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6 16:43
曹锦江 发表于 2018-1-24 08:24
问题关键,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时间,是以何时为界,有可以固定其确定时间的客观证据吗,口头说可不算。看了楼 ...
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是需要在开标前,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6 16:54
only1u 发表于 2018-1-24 09:01
采购人代表退出 怎么不合法了,违反哪条?
这第四十九条写的如此明白,还合法?就本案例来看,首先是评审专家身体不适退出,此时剩下6人,已经不符合单数的规定。应按49条进行补足。采购人代表当然也可以退出,但是原因应当是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此时采购人代表退出后,仍然要按49条进行补足。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6 16:59
bidboy 发表于 2018-1-25 10:42
按87号令 第四十九条 。。。。。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 ...
如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人放弃派代表也不妥。因为如何组成评委会是在招标文件、开标前确定。此时采购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为采购人代表。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27 15:01
bidboy 发表于 2018-1-25 10:42
按87号令 第四十九条 。。。。。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 ...
还有前半句呢,不能断句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8 15:06
only1u 发表于 2018-1-27 15:01
还有前半句呢,不能断句啊
前半句是可以补抽情形。
据我了解的实际情况,目前的很多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系统在评标开始前,评委无法出席评标可在系统里请假,系统是可以自动补抽的,但评标开始后大部分是不能再补抽的。可能有的地方设有应急专家库可以用。
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能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8 15:13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6 16:59
如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人放弃派代表也不妥。因为如何组成评委会是在招标文件、开标前确定。此时采购人可 ...
采购人放弃只要在评标开始前应该就可以。当然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放弃最好不影响正常评标工作,所以一般我们会要求采购人在抽取专家的时候就确定是否派代表,这样便于我们确定抽取专家的数量。特殊情况就自行考虑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29 10:34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6 16:59
如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人放弃派代表也不妥。因为如何组成评委会是在招标文件、开标前确定。此时采购人可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很明确,除磋商、谈判小组外,须在评审前2个工作日内组建。
且各地应该会有地区的专家库或组建的管理规定,会更细致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30 09:07
bidboy 发表于 2018-1-28 15:13
采购人放弃只要在评标开始前应该就可以。当然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放弃最好不影响正常评标工作,所以一般我们 ...
招标文件中有时会明确招标人派几名代表,抽几名专家,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放弃就不太适宜了。未明确的,在评标前(评委会组建前)放弃是适宜的,同意您的观点。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30 09:13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29 10:34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很明确,除磋商、谈判小组外,须在评审前2个工作日内组建。
且各地应该会有地区 ...
是的,评委会一旦组建,就不应再对评委会的人数或组成条件进行修改。有特殊条件无法评标的,应当补足。即使是重新组建,也应按照原评委会的组成方法组建。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30 11:02
bob1511 发表于 2018-1-30 09:13
是的,评委会一旦组建,就不应再对评委会的人数或组成条件进行修改。有特殊条件无法评标的,应当补足。即 ...
确实如此。这种事情值得鼓励和推广,评审一半不听话的专家是不是都可以直接找个理解请他回去。。。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2-3 09:0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30 11:02
确实如此。这种事情值得鼓励和推广,评审一半不听话的专家是不是都可以直接找个理解请他回去。。。
如果是评审开始之前改变人数应该就没问题了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2-4 20:47
only1u 发表于 2018-2-3 09:09
如果是评审开始之前改变人数应该就没问题了吧
对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最好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果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办理抽取评标专家的时候应该算数评标专家人数的确定。采购人代表的确定可以在抽取专家之后评审开始之前,但应该考虑到符合法规和已经抽取的专家人数要求。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2-5 08:58
only1u 发表于 2018-2-3 09:09
如果是评审开始之前改变人数应该就没问题了吧
已经确定,没有随意变更的道理。连更换人员都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何况删减或临时增加。如果可以,某人我想换掉我也不需要法定理由,直接减少人数,将不待见的拿掉不就可以了么。更何况专家抽取符合规定,人家也有评审的权利、未被禁止评审,你有何理由临时拿掉别人(不管是通过什么理由和方式,法定情形除外)。然后7个人你想改为5个人,又拿掉哪两位,凭心情还是随意点两位?这种行为是不能推广和鼓励的,儿戏行为,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推广的话会导致随意剥夺专家的评审权利、随意改变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以至于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委会最后变成采购人的喜好组建评委会的可能
作者: suibianjinru 时间: 2018-2-8 16:05
稳妥起见还是补足。
这边一个项目抽取了5为专家,有一个专家临时取消,抽取系统还BUG,经监督部门及交易中心一致认可甲方授权进了一位甲方代表
这个我都感觉程序不严谨,因为最后专家抽取系统一直显示4人 无法评价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2-9 09:47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2-9 09:50 编辑
suibianjinru 发表于 2018-2-8 16:05
稳妥起见还是补足。
这边一个项目抽取了5为专家,有一个专家临时取消,抽取系统还BUG,经监督部门及交易 ...
严格来说是违反相关法规了,由监督部门或交易中心随机确定一名专家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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