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与投标人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与投标人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类型均属于行政处罚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出现。
建设部
一、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两个含义:第一,建设部只对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工程的不良行为作认定;第二,建设部认定的不良行为不包括行政处罚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图的。
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7、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8、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倪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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