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分析和确定原来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不签订合同的原因,并依据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1)若因为原来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若因为招标人强制中标候选人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改变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或强制中标候选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视作招标人违法违规。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另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因上述第1款原因,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丧失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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