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觉得可以商榷,中标结果公示还是中标结果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3-23 14:56
标题: 觉得可以商榷,中标结果公示还是中标结果公告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8-3-24 19:04 编辑

觉得可以商榷,中标结果公示还是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结果公示.png


突然发现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一个小“瑕疵”,提出供大家商议!

我个人以为,评标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话……应该是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而不是再次“公示”中标结果。毕竟,如果是公示,那我还能继续表示“异议”的咯?


但另一方面,叫公告也有问题!公告的主体有局限,只能是政府等有权机关。中标结果到底应该叫做什么呢?
欢迎大家讨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8-3-23 15:24
单纯从字面意义上来说,中班结果是指中标通知书,是否可行?请指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3-23 15:49
栏目应该叫中标结果为好,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都没什么问题。能不能提异议不在于名称。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3-23 15:55
1、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出台前,中标结果公示是一个空白。目前对于如何公示中标结果(包括公示期限、如何提出异议、投诉)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2、公共服务平台的中标结果公示应该是为了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3、个人认为叫公示更好,比如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中标结果是有可能与中标候选人排序不一致的(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没有成为中标人)。在这种情况下,充分进行异议,有利于合同正常的签订,毕竟发出中标通知书相当于合同成立。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8-3-23 16:19
公告和公示是有区别的,公告是告诉大家某事情,不需要征集意见,公示是把信息透露出来,大家可以提异议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3-26 19:26
psylily 发表于 2018-3-23 16:19
公告和公示是有区别的,公告是告诉大家某事情,不需要征集意见,公示是把信息透露出来,大家可以提异议的。

我也是纠结于公告和公示的是否允许异议这个方面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3-26 19:27
bob1511 发表于 2018-3-23 15:55
1、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出台前,中标结果公示是一个空白。目前对于如何公示中标结果(包括 ...

叫做公示的话,是否意味着允许异议?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3-26 19:28
bidboy 发表于 2018-3-23 15:49
栏目应该叫中标结果为好,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都没什么问题。能不能提异议不在于名称。

嗯,不提公示,也不提公告,这种方法也不错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3-27 11:18
曹锦江 发表于 2018-3-26 19:27
叫做公示的话,是否意味着允许异议?

参考政府采购,那么无论是叫公示还是叫公告,都可以提出异议,进行质疑。其中的差别个人认为,公示是在告诉各投标人,我将要做什么。而公告是告诉各投标人,我已经做了什么。对于中标结果公示/公告,其对应的时间点分别为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后(即合同成立前/后)。个人认为在合同成立前充分进行异议、质疑更好。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8-3-28 20:04
公告、通告与公示是公文写作中三个不同的文种,也是党政机关行文时经常用到的文种。尽管这三类公文有其相同之处,都有公开告知的目的,但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  一、发布的机关不同:公告发布的事项会对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严格的制发权限的要求,其制发机关的层次级别较高,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的基层机关通常没有制发公告的权力。通告、公示的制发机关没有严格的级别限制。  二、发布的范围不同:尽管通告、公示都属于公开周知的告知性公文,但其告知的范围都没有公告发布的范围广;公告所发布的事项是向国内外发布,通告、公示发布的范围限于国内与此相关的一定范围内。  三、发布的目的不同:公告发布的目的是告知,所发布事项、传达信息让国内外都知道;通告发布事项的目的不仅让人知道,而且让人遵守,如《×××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吸食注射毒品的通告》 ;公示是公开某一信息,其目的不仅告知,而且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接受其监督,如《×××局关于拟任命×××为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公示》。目前在招标中,一般是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公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8-4-18 09:01
公共服务平台上使用的是10号令中的术语,但应为“中标公告”或“中标结果公告”。个人觉得使用“中标公告”的称谓更加合适,一则更加贴切,二则便于和《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中的术语一致。
在术语的使用方面,10号令共有两处硬伤,短短的24个法条,在术语方面居然也会出现好几处硬伤,我也是醉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4-18 10:21
赞同。中标公告或中标结果公告更合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都是类似表述,先公示再公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4-18 10:22
zzj0102 发表于 2018-4-18 09:01
公共服务平台上使用的是10号令中的术语,但应为“中标公告”或“中标结果公告”。个人觉得使用“中标公告” ...

赞同。中标公告或中标结果公告更合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都是类似表述,先公示再公告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