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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8年1月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项指出,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财政部办公厅2月13日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代理机构及时补充完善专职从业人员等登记信息。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财政部关于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通知再次让“5名专职从业人员”这一条款推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究竟如何认定“5名专职从业人员”?对于“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该如何把握?是否需要相应的证明或者培训证件?
对于需要哪些相应的证明或者培训证件这个问题,已经有多地发通知进行了明确。如海南省财政厅日前就曾发布《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通知》明确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一栏应当填入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必须上传至少一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出具的人员培训证书或者培训证明,培训证明应有培训人员名单。
近日,宁夏财政厅也发布了《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工商注册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名录登记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分网上修改、完善、确认本公司登记的相关信息。名录信息修改完成后还需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以便宁夏财政厅及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工商注册地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且已经按要求通过工商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申请进入名录的各代理机构,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开展代理业务及已经开展代理业务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进行备案。
《通知》明确凡具备6项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承揽政府采购项目,其中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含档案室)并达到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3.具备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4.具备相应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的专职从业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具有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接受过宁夏财政厅、宁夏政府采购协会、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证书;
5.在自有场所组织论证、标前会等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会议室和录音录像等设施。影像资料随项目后期档案妥善保存,便于随时调取查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