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布后引起业内热议,特别是“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是业内关注度较高的条款之一,关注的焦点在于在优先考虑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如何 “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有人认为此条款中“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强制招标范围已没有可资援引的具体法律规定。尤其对于完全是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商品住宅是否强制招标的法律适用模糊。”这里需要区分完全是民间投资资本的情况,招标行业专家倪建龙老师认为,这里需要分情况讨论完全民间投资资本的情况。
一、不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按采购人自治原则。此处需要把握“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有关的情况”,他认为“此处的公共、公众应当是指的不特定对象,特定的对象不能叫公共、公众,比如商品房,他关乎安全,但他关乎的是已经购买或即将准备购买的特定人群的安全,与其他人安全无关,不属于公共安全。”
二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有关部门将按确有必要和严格限定两个原则。据相关人士讲述“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