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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处置供应商质疑自己?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9 15:47
标题: 如何处置供应商质疑自己?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5-10 15:46 编辑
A供应商参加了一个网络设备项目的采购活动,有三个供应商报名参与,开标评审后,该供应商没有中标,事后,他发现自己的投标文件中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在符合性审查中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该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依法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这样一来,如果将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推翻,重新采购,A供应商还有机会再次参与或中标。
因此,A供应商才有了自己质疑“自己”的念头。而他质疑的理由是评审专家不专业、不负责,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把本应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让其“充数”了,所以,要推倒重来。
问题引出
1、供应商能自己质疑自己吗?
2、A供应商有过错吗?
专家点评
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自己不能质疑“自己”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仅从法规规定的质疑前提要素来看,一是A供应商属于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是质疑内容为采购过程;三是A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四是A供应商是在质疑的有效期内提出;五是A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请求推翻采购结果的诉求理由充分。所以,A供应商的质疑是成立的。再者,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自己不能质疑“自己”,对于私权力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该案例中看似A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其实质是A供应商质疑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地履行职责,导致采购过程的违法,所以采购结果无效。
A供应商不需为过错承担责任
从整个案例来看,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看似“荒唐”,其实是A供应商在利用规则给自己争取再一次获得采购合同的机会。如果质疑成功,不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自己可以再次参与,而且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民事赔偿,可谓一举多得。而自己却一点责任都没有。
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而言,这种自己质疑“自己”的质疑如何答复或处理呢?
首先,从目前的法规来看,这种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的质疑行为并没有违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并答复。
其次,认真对待。因为,自己质疑“自己”的供应商对法规十分熟悉,且对质疑事实十分清楚,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为是该质疑是“笑谈”,不认真回复,那就大错特错,必将引起投诉。
其三,就该案例而言,毫无疑问错在采购过程中的评标委员会。应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A供应商所质疑的问题进行符合性审查,重新作出判定。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作出评审决定。
其四,如果推翻前中标结果,其他两个供应商提出民事赔偿,则依法由有过错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责任。
在整个采购活动中,A供应商有没有过错呢,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虽然起因在A供应商的过错,但A供应商却不需为过错承担责任。
A供应商还可进行投诉
A供应商的高明之处在于为了达到目的,运用了规则。那么,A供应商有没有其他渠道来达到推翻采购结果的目的呢?有,那就是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此事,说该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违法,所以结果也违法。但这种形式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好的结果,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反映过立即过问、调查此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二种坏的结果,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反映后办事拖拉,因为对于反映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办理时限,可能等搞清楚事情原委,采购合同已履行了。
而通过质疑渠道,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法限时回复,而且A供应商还可以投诉等。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9 15:50
严格的说,没有权益受损事实,不应该接受质疑。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5-10 08:20
这家供应商的决策人员挺聪明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8-5-10 09:28
A供应商的质疑应不予受理,就像前述所说,他的权益未受到损害,如果真的不合格而算他合格他是受益人啊!
A公司的做法当然是错的。如果所有供应商去开标都留这一手那大家就不用做事了,谁都不能保证评委在有限的时间内发现所有问题。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5-10 09:54
我没有看到投标文件,如果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就明确表明其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这个质疑还是成立的。属于评委评标疏忽。
如果投标文件中写了符合,而其事后找到证据证明为不符合,这时评委可以只认定其投标文件内容,而对其事后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5-10 10:13
psylily 发表于 2018-5-10 09:28
A供应商的质疑应不予受理,就像前述所说,他的权益未受到损害,如果真的不合格而算他合格他是受益人啊!
A ...
不能这样理解,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如确实不符合要求,理应按照投标无效处理,而评委会未按评审标准评审,对其予以通过,当只有三家投标人或评审后(包括错误评审)符合条件的只有三家,这个结果对该公司是否还有机会中标是直接影响的。如果评审结果是项目没有废标且该公司也没有中标,该公司当然可以提出质疑,质疑评委会评审错误,将理应废标、进而重新采购的项目继续评审,导致该公司失去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这也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情况(合法权益不仅仅体现在中标这一点上,也包括程序正当的情况下,依法参与竞争的权益,如果仅限于中标这一点,那么还有必要规定投标人可以因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侵害其权益而提起质疑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5-10 12:4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0 10:13
不能这样理解,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如确实不符合要求,理应按照投标无效处理,而评委会未按评审标准评审,对 ...
1、质疑是供应商自我救济的一种手段,前提是其权益受到损害。而其投标文件应否决却未被否决,其是受益人。总不能这种受益我不满意,通过质疑寻求重新采购(另一种受益)。因此,不应受理。但是,其投标文件应否决却未被否决属实,那么无疑这个错误会影响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也因此,采购人应对投标人的质疑事项进行核实。或者供应商直接进行举报。
2、对于政府采购,招标不足三家,可以变更其他采购方式。那么该供应商并不必然拥有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也因此损害其合法权益并不必然成立。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0 13:2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0 10:13
不能这样理解,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如确实不符合要求,理应按照投标无效处理,而评委会未按评审标准评审,对 ...
权益受损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是预期。如果他人因为评审错误上位,自然影响到我这次的中标机会,我自然是权益受损。这是一个100%事件。
但是否影响未来的预期权益,并不是一定的事情,我还可能不再参加投标呢?我还可能得分最低呢?权益受损不是100%事件。
不仅采购法,任何侵权法里都不可能赔偿预期损失。就像你杀了我一只鸡只赔偿鸡的价值,你不能说我还用来下蛋呢,鸡生蛋蛋生鸡,我的权益是无限大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0 13:29
bidboy 发表于 2018-5-10 09:54
我没有看到投标文件,如果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就明确表明其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这个质疑还 ...
评标错误并没有损害其权益。这是关键,质疑要件不满足。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0 13:30
bidboy 发表于 2018-5-10 09:54
我没有看到投标文件,如果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就明确表明其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这个质疑还 ...
评标错误并没有损害其权益。这是关键,质疑要件不满足。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0 13:33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0 12:48
1、质疑是供应商自我救济的一种手段,前提是其权益受到损害。而其投标文件应否决却未被否决,其是受益人。 ...
其实是两件事,
错误评审可以举报,可以查证,
但是质疑自己必须驳回,因为不满足要件。
本帖讨论的是后者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0 13:44
质疑自己行吗?不行。因为没有受损事实。
如果质疑他人,假如a没中标,b中标,c出来质疑a有问题的话,看上去好像也是没有c的受损事实啊。
这种情况下,a如果有问题被判出局,一种是对c的排名有影响,但是c没中标,这种应该不是权益受损。二是对c的排名没有影响,c仍然没中标,也不是权益受损。三是对c的排名有影响,c有可能中标。这就是受损事实了,即错误的评审(保留a)会对c的权益产生实际损害。当然,不存在第四种即对c的排名没有影响,c还能中标。
那么再看质疑自己的情况,c如果被判出局后,根本不存在c中标的可能,排名的改变也没有什么意义。所以,错误的评审(保留c)不导致c的权益受损事实。
老的质疑投诉办法里存在漏洞,没有界定什么是权益受损。还好,新的94号令里明确把c有没有中标这种情况单提出来,即是否改变采购结果,作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这也是为了更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和效率。
但是仍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质疑自己。
即便是第16条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仍然不能涵盖自己质疑自己的结果,即包含自己为3家,质疑成立可能导致合格数不足的,理论上应当重新开展采购。这一条应该还是默认质疑他人的。
或者你硬要这么理解,即如果自己出局,虽然本次没有中标可能,但是不足三家应该重新采购,再次采购时存在中标可能,即存在权益受损。
其实这个理解错误,受损事实只针对本次采购,未来的权益受损不考虑。如果对今后的参与活动产生影响,算是未来预期。
因为未来参与采购不是一定中标,这个权益受损不是100%存在的。
所谓的权益受损必定是已经发生的,100%存在的。abc的例子就是当期存在。
事实两个字就是已经发生并且存在的意思。杀一只鸡只能赔偿鸡的价值,不能连带鸡生蛋蛋生鸡,那就没完了。
这里我们不讨论公平公正和评审错误及纠正,举报评审错误是可以的。
我们只讨论质疑的处置,即不满足要件,质疑应驳回。前面很多都是在讨论案子的处理方法,有点走偏。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5-10 14:59
only1u 发表于 2018-5-10 13:33
其实是两件事,
错误评审可以举报,可以查证,
但是质疑自己必须驳回,因为不满足要件。
针对本案例,“质疑自己”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其质疑的是评委会未按招标文件的标准评审。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0 15:52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5-11 09:4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0 14:59
针对本案例,“质疑自己”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其质疑的是评委会未按招标文件的标准评审。
还是那句话,不管质疑什么,没有质疑人损害事实。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8-5-10 18:03
这个是成立的 在实际的投标中 这样的方式也有
但反过来想 这样的说法只是处的阶段不定 如果中标的话 是提供不了的 也是要放弃 那时就变了 不是
另外 要是没有评要撤标 也是对的 只是相对于标的额 的比例 来说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5-11 09:33
only1u 发表于 2018-5-10 13:28
权益受损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是预期。如果他人因为评审错误上位,自然影响到我这次的中标机会,我自然是 ...
已经发生了,不是逾期。
已经产生了采购结果,评审错误造成不该产生采购结果的,有了中标人,造成了其他供应商中标可能的丧失,这本身就已经侵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供应商这样做无可厚非。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5-11 09:35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0 12:48
1、质疑是供应商自我救济的一种手段,前提是其权益受到损害。而其投标文件应否决却未被否决,其是受益人。 ...
招标不足三家,改变方式除非是两家进行竞争性谈判,一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否则都是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此时该供应商是有机会重新参与竞争的,也就有了可以中标的机会,这个案例的重点是评委会不按规定评审,导致本该废标的项目没有废标,产生了中标结果。这本就是违法评审行为,违法评审产生的采购结果也应当是无效的,而无效的结果却排除了其他供应商中标的可能,实质上侵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1 09:40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09:35
招标不足三家,改变方式除非是两家进行竞争性谈判,一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否则都是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其他不能是自己,如果别人质疑是可以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1 09:4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09:33
已经发生了,不是逾期。
已经产生了采购结果,评审错误造成不该产生采购结果的,有了中标人,造成了其他 ...
其他中标人里面,自己是没可能的,因为文件不合格。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1 09:4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09:35
招标不足三家,改变方式除非是两家进行竞争性谈判,一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否则都是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不要走偏,不讨论违法与否。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5-11 09:56
only1u 发表于 2018-5-11 09:40
其他不能是自己,如果别人质疑是可以的。
不清楚您的武断定义依据是什么,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情形即可以提出质疑,质疑的对象是采购文件、过程和'“结果”,认为采购结果侵害其权益即可以质疑,并非只能针对其他投标人,本该废标而未废标本就是采购结果的一种,废标之后还可能会重新启动采购程序,而直接确定中标人使得供应商失去再次竞争的机会,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因此而损害是挺正常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5-11 09:57
only1u 发表于 2018-5-11 09:41
不要走偏,不讨论违法与否。
即使评委会没有违法评审,这个项目真的不该废标,供应商认为该废标依然可以提出质疑。法律法规本就规定供应商“认为”,不是提出质疑的事项就必须一定属实和成立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1 10:23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09:56
不清楚您的武断定义依据是什么,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情形即可以提出质疑,质疑的对象是采购文件、过 ...
再次竞争是未来权益,所谓受损指的是现在。。这个我之前已经说明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5-11 10:44
only1u 发表于 2018-5-11 10:23
再次竞争是未来权益,所谓受损指的是现在。。这个我之前已经说明了。
你不能分开理解,试问已经中标人了,该供应商等于未中标,难道不可以质疑么。如果这么理解,供应商只要没中标,且项目重新采购了,该供应商认为评审有问题或对结果有异议就不可以质疑了?哪怕事实是这个项目不应该废标(此时供应商可能也会认为不废标的话,中标几率很大),你不能这里割裂的去理解。是否废标不仅涉及到将来的重新采购,也会影响到本次采购结果,重点是供应商“认为”这个采购结果有问题,对其有影响。合法合理的质疑又有何不可呢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1 10:54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5-11 11:02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10:44
你不能分开理解,试问已经中标人了,该供应商等于未中标,难道不可以质疑么。如果这么理解,供应商只要没 ...
还是那句话,他没有权益受损事实。
他可以质疑,但是处置方式是驳回。
请你具体说明这个错误评审(c本来不合格变成合格)对他(c)有什么权益损害?
我们针对的是这个供应商,看上去你好像在说所有供应商是吗?请大家讨论之前统一一下认知。
有影响是他自己的感觉,所以他可以提出质疑,这没问题。
但是是不是合理合法,要我们来判断,因为我们是接受者,而不是他自己。
我们判断他不合法,所以驳回。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5-11 11:05
only1u 发表于 2018-5-11 10:54
还是那句话,他没有权益受损事实。
他可以质疑,但是处置方式是驳回。
您要这么理解或具体怎么操作,别人无可厚非。如果因此产生了投诉自然也有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届时自有分晓。
我的观点之前也已经表达明确,将一个本该废标的项目继续评审,产生了中标人,这已经侵犯了其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合法权益。其他不再多说了,因为立场不同、看法不一,再讨论下去也无任何意义。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5-11 11:17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5-11 11:18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09:35
招标不足三家,改变方式除非是两家进行竞争性谈判,一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否则都是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供应商有机会重新参与竞争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必然发生的,所以损害其权益并不是必然发生的。同时,违法评审属实确实会导致采购结果无效。合适的做法是质疑不予受理,采购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违法行为不属实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属实的话上报财政部门。供应商则可以采取举报的方式。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5-11 11:55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1 11:17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供应商有机会重新参与竞争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必然发生的,所以损害其权益并不是 ...
不予受理并不合适,依法提出的质疑都不应拒收。法律对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并不高,且不一定必须损害供应商权利,而只是供应商认为。您说的更多的是质疑后如何答复的问题,这确实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您说的重新采购并不是绝对的,这是后话了。但能不能提出质疑,个人认为没有问题,持支持看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5-11 15:44
我觉得质疑和上法院打官司还不完全一致。供应商只要认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即可,未中标的都可以这样认为。
质疑自己的文件显然有事实依据且证据的来源也算是合法。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5-11 16:02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11:55
不予受理并不合适,依法提出的质疑都不应拒收。法律对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并不高,且不一定必须损害供 ...
1、“拒收”应当是一种处理结果,而不是一种行为措施。当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实际上是需要对质疑函进行审查后才能做出是否拒收(比如供应商是否参与本项目,质疑时间是否超期等)。
2、针对本案例,供应商质疑的是专家未按评标标准评标。而这一行为恰恰使得该供应商受益。该供应商把自己受益的结果说成权益受到损害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3、至于重新采购,该供应商还有机会再次参与或中标。这只是该供应商的想法而已,并不必然会成为其拥有的权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5-11 16:40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5-11 16:42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8-5-10 13:29
评标错误并没有损害其权益。这是关键,质疑要件不满足。
我觉得供应商自己认为就可以,并不需要其提出哪里受到损害,这和去法院打官司不完全一样。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5-11 16:42
对于这个投标人,怎么对自己有利,就这么来,包括投诉自己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5-11 16:47
bidboy 发表于 2018-5-11 15:44
我觉得质疑和上法院打官司还不完全一致。供应商只要认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即可,未中标的都可以这样认 ...
供应商认为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但是,质疑之所以可以成为质疑的前提是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质疑是供应商的一种救济措施,而其本身受益又需要救济什么呢?而将其受益的事实说成受损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5-11 16:59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1 16:02
1、“拒收”应当是一种处理结果,而不是一种行为措施。当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实际上是需要对质疑函进 ...
受益不等同于是否有效投标,供应商投标的实质性受益不仅仅是所谓的文件是否有效,否则企业如何生存,企业投标的目的都在于取得一定的实质性效益。供应商只要投标有效就是受益?供应商投标的目的是只要不投标无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1 22:32
bidboy 发表于 2018-5-11 16:40
我觉得供应商自己认为就可以,并不需要其提出哪里受到损害,这和去法院打官司不完全一样。
所以给他质疑权啊,
但是我有否决权。否决的根据就是他没有受到损害。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1 22:38
bidboy 发表于 2018-5-11 15:44
我觉得质疑和上法院打官司还不完全一致。供应商只要认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即可,未中标的都可以这样认 ...
认为其受到损害是可以,但是要有证据。不能臆想。
拿不出证据就是这个认为不正确,因此也不满足 严格意义上的 认为。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1 22:44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11:05
您要这么理解或具体怎么操作,别人无可厚非。如果因此产生了投诉自然也有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届时自有分晓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这句话您不能否认吧。
侵害其他供应商了,跟自己无关,自有他人质疑。
按照版主认真的说,这里有认为二字,即完全是单向的行为,可以。所以没人限制质疑的提起。即便他认为的不对都可以。
但是对质疑的处置必须要有依据,不然如何说服别人?不能你认为你对我就听你的,还要看法怎么规定,看事实是什么吧。
任何判定都是两个因素,一是依据即法条,已经形成的规矩。二是事实,即已经发生的状况是否能套用规矩。判定者就是干这个的,法官就是干这个的。
明明没有自己受损事实,却仍要坚持权利,这根本就是狡辩。
你说不想再讨论了,那就算了。反正这也是一个讨论。个人做个人的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1 22:49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1 16:02
1、“拒收”应当是一种处理结果,而不是一种行为措施。当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实际上是需要对质疑函进 ...
(四)事实依据;
明明法里写了,质疑要有事实依据,为什么有人就不看呢?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1 22:50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11:05
您要这么理解或具体怎么操作,别人无可厚非。如果因此产生了投诉自然也有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届时自有分晓 ...
请你具体说明这个错误评审(c本来不合格变成合格)对他(c)有什么权益损害事实?
能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吗?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1 22:53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5-14 08:36
only1u 发表于 2018-5-11 22:38
认为其受到损害是可以,但是要有证据。不能臆想。
拿不出证据就是这个认为不正确,因此也不满足 严格意义 ...
证据是采购违法的证据,并不是损害多少的证据。
供应用自己的投标文件作为证据,证据来源合法。
所以这个质疑应该是符合质疑条件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5-14 09:55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5-14 10:02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8-5-11 22:50
请你具体说明这个错误评审(c本来不合格变成合格)对他(c)有什么权益损害事实?
能直接回答我的问题 ...
那不中标,对于供应商有什么权益损害呢?即使你一个项目再没问题、公开公平公正,供应商“认为”采购结果(比如没有中标)损害了其权益,难道不可以提出质疑么?政府采购法对于质疑的提起规定不是这么规定的么?更别说一个本该废标、不该产生中标供应商的项目,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么只要一个项目有了中标供应商,且没有什么违法情形,别的供应商是不是就不能提出质疑了?有效质疑和能不能提出质疑可以划等号么?
有没有真正的损害供应商的利益,是需要质疑受理方去核实的,包括后期的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诉讼也是如此!而供应商能不能认为损害其权益,当然可以,认为是主观的,如果必须发生实质性的损害权益才可以提出质疑,请问质疑还需要核实么,直接改变采购结果不就好了。简单的说,这个案例里,供应商认为你这个项目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因为他知道自己的投标文件是不符合要求,应该无效的),就不应该产生中标结果。现有的中标结果有问题,认为不公平也好,损害其重新参与竞争进而有机会中标的权益也好,这都无可厚非。
您拿所谓诉讼证据问题,难道没有实质性的关键证据就不能打官司?这逻辑成立的话,还有败诉一说?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5-14 11:2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16:59
受益不等同于是否有效投标,供应商投标的实质性受益不仅仅是所谓的文件是否有效,否则企业如何生存,企业 ...
您有些混淆具体行为受益与谋取中标获益的区别。供应商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出质疑,先不管质疑事项是否属实,质疑的前提自然是权益受到损害。这一点不同于招投标法中提出异议。招投标法中只要投标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提。也因此,质疑之所以能成为质疑的前提是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供应商当然可以按自己的理解去判断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从而去提出质疑。但是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当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未造成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那么该质疑本身都无法称之为质疑,又怎么能够受理呢?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5-14 13:57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5-14 14:03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5-14 08:36
证据是采购违法的证据,并不是损害多少的证据。
供应用自己的投标文件作为证据,证据来源合法。
所以这 ...
1、无论质疑事项是否属实(不管是自认为还是实际发生),权益受损都是提出质疑的前提。假设权益并未受损且供应商清楚时,则供应商不应提出质疑。同理,供应商提出了自己权益并未受损的质疑(不管是出于有意还是无意),那么形成质疑的条件并不成立,则采购人可以不受理。
2、如果是招投标法体系,那么该招标人应当受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5-14 15:58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4 13:57
1、无论质疑事项是否属实(不管是自认为还是实际发生),权益受损都是提出质疑的前提。假设权益并未受损且 ...
这种质疑显然不是希望质疑有结果,而是为了能继续投诉。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5 10:08
bidboy 发表于 2018-5-14 08:36
证据是采购违法的证据,并不是损害多少的证据。
供应用自己的投标文件作为证据,证据来源合法。
所以这 ...
不同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5-15 13:43
only1u 发表于 2018-5-15 10:08
不同意。。。
您看到过那个质疑提出供应商的具体损失并提供证据吗?反正我是没见到过。有的只是指出采购有那些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5-15 16:26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5-15 16:50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5-14 15:58
这种质疑显然不是希望质疑有结果,而是为了能继续投诉。
不损害自身权益,而又影响公正的直接举报。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6 13:42
bidboy 发表于 2018-5-15 13:43
您看到过那个质疑提出供应商的具体损失并提供证据吗?反正我是没见到过。有的只是指出采购有那些违法行为 ...
我们接受的质疑是包含这一条的即:
中标人a的文件有问题,评审错误,影响了我们c的中标可能。
我们判定这个逻辑正确,质疑人的证据来源合法,所以接受质疑。
当然,实践中我没有碰到质疑自己的。
但是,按照规定必须要有权益受损事实,这个关我们是要把住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5-16 13:44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5 16:26
不损害自身权益,而又影响公正的直接举报。
没错,这件事举报合理合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5-16 16:53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5 16:26
不损害自身权益,而又影响公正的直接举报。
我觉得作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下不了“不损害自己利益”的结论吧。所以拒绝质疑是有一定风险的。接受质疑更合理些。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5-16 19:45
only1u 发表于 2018-5-10 13:28
权益受损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是预期。如果他人因为评审错误上位,自然影响到我这次的中标机会,我自然是 ...
支持你的观点,特别是不确定性的预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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