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实践中,不少投标人往往是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如果招标人不予受理,在投标人投诉时,“不予受理”这一项还会成为新增的投诉事由。那么,投标人到底能不能对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呢?业界一直有争议。
有人认为,投标人完全有权提出异议。到底是提出异议还是进行投诉,应该由投标人自己决定。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这里用的是“或者”二字,所以投标人有选择的权利。而招标投标活动当然包括中标结果公示,因此,投标人对于中标结果公示既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提起投诉。
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在近期给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标结果公示异议和投诉问题的复函(发改办法规〔2018〕)465号》已经明确: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均未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结果公示,以及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发改委复函如下:
从上述复函可以看出,对于评标结果是可以异议的,但对中标结果却不能异议。于是有人认为,这不合理,该复函让投标人的权利受损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的是全部中标候选人,最终谁中标还没有确定。这与“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到了中标结果公示环节,还应该给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机会。否则,投标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没法得到保障。
事实上,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不让“异议”不等于就没有申诉或主张权利的机会。复函已经明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结果公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解释,在确定中标人前公示中标候选人更有利于保障社会监督效果。为提高效率,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3日是一个底线规定,具体公示期限应当综合考虑公示媒介、节假日、交通通讯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以保证公示效果。
《释义》指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者无法自行纠正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根据《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参考上述复函和《释义》明确的内容时,对于招标人来说,安排评标时间应注意避免收到评标报告的时间恰好是长假前或者长假中,否则可能会出现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时安排公示的问题。同时还应该参照《释义》,处理好相关问题: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对于投标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来说,应该注意的是: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后,如果在异议期内依法存在同样异议的,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应当就同样的问题反复提出同样的异议,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此需要同时说明的是,上述复函中提及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为“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大家在适用时要注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