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红锋
在现实工作中,政府采购被诟病的情形之一是,采购人“本想买匹马”,政府采购的结果却是“买了头驴”。这一形象的比喻,指责了政府采购无法买到理想质量与性能的产品。不过,其前提是,“马”与“驴”比喻的是采购标的的品牌,而不是采购标的的种类。如果是采购标的的种类,可直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马”,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采购到了“驴”,一般不认为是采购环节的问题,而是验收环节的问题。
“马”与“驴”比喻的是采购标的的品牌,但采购文件不得明确要求采购“马”,因为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采购人想采购“马”,结果却买到了“驴”,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原因是,采购文件中需要通过技术指标描述采购需求,而技术指标无法明确地把“马”与“驴”区分开来。如采购文件的技术指标表述为“两只眼睛、四条腿、一条尾巴、能够负重的动物”,驴与马均能满足采购需求。当技术指标均满足时,假设其他评审因素再无区别,则低价的驴可能在评审中获得优势。此时,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如果评审委员会已经发现马的质量与性能更优,能否给马加分(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减评审价(项目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当然,这要看采购文件是否允许。不过,对于这种采购需求很明确的项目,采购文件并不允许这样的加分。因此,采购的结果将是驴而非马。如果采购人实际需要马,驴是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假如驴与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奔跑的速度上,驴的速度则不能满足需要,采购人应反思采购文是否出了问题——采购文件中是否有关于速度的要求。有些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并不专业,无法准确描述驴与马的速度区别。其实,关于采购需求,有时并不需要专业的知识,采购人直接表达其使用要求即可。而有时,将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转变为技术标准和规格,确实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采购人可通过向有关专家咨询、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技术表达难题。但如果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不能将驴与马的区别表达出来,从技术指标角度看,驴与马均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买到驴而不是马,基本是一种必然。
第二类原因是,“驴”的技术指标满足了采购需求,“马”的技术指标超越了采购需求,采购人“想买马却买到了驴”,这正是政府采购制度发挥正面作用的结果。政府采购的特点之一是采购人不使用自己的钱,因此采购人会有买更高技术指标产品的非理性冲动。而比实际需要具备更高技术指标的产品,一定比刚好满足实际需要的产品更好用。比如网上流行的一个结论,一部高档手机,70%的功能是没有用的。如果手机也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置,则只能采购具有需要使用的30%功能的手机,不允许采购70%的功能不使用的手机,显然,前者一定不如后者好用。采购人想买前者,而政府采购制度不允许。因为经过论证,只需要30%功能的手机,不允许采购超出30%功能的高档手机。此时,只有需要使用的30%功能的手机是“驴”,而70%功能不使用的高档手机是“马”,想买“马”本质上是一种豪华采购、奢侈采购,恰恰是政府采购制度想要杜绝的。
第三类原因是,采购文件已明确用技术指标表达了买“马”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履行合同时以“驴”充“马”。因为采购文件是用技术指标来表达“马”与“驴”的区别的,区分这些技术指标并不那么简单。而市场上,“驴”的价格低于“马”的价格,供应商以“驴”充“马”能获得更高利润。合同验收属于采购人的责任,因此,采购人应加强合同履行管理、严格合同验收制度。如果采购人不具备合同履行、验收的专业能力,也可通过咨询、购买服务的方式寻找专业机构配合自己完成相关工作,不能把合同履行、验收不严格的结果怪罪于政府采购制度。
总之,政府采购出现“想买马却买到了驴”,一种情况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表达其技术指标,此时应进一步完善采购需求;另一种情况是采购人想超标采购、奢侈采购,而政府采购制度恰恰遏制了这种情况的发生,这完全是政府采购制度正面的作用;还有一种情况是,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均明确表达了“马”的技术指标,但供应商交付了“驴”,采购人应反思合同履行和验收环节,而不应归咎于政府采购制度。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