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简称《规范》)。据了解,该《规范》编制工作历时两年,先后有国信招标集团公司、安徽招标集团、建纬律师事务所及国际关系学院等单位的45名专家参与。《规范》全面考虑了招标采购行业新型业态的发展,结合对采购新模式的规范和应用,稳妥审慎地与新制度、新规章做了衔接。业内认为,《规范》更具有实际指导作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特别是对于企业生产中采购周期短、采购形式灵活的生产原材料和小额的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可不招标或招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项目如何规范采购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意义重大。
会议现场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李小林在回答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记者提问时说,践行《规范》要着眼于采购的根本、采购的发展方向、采购效率,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紧密联系采购理念和实际作用来把握。
采购理念强调物有所值兼顾公平、规范,透明
第一,强调物有所值。《规范》当中,充分体现了物有所值的理念,改变了以往招投标工作中弱化物有所值理念的现象。采购首先要实现采购人的自然属性要求,也就是要落实物有所值这个理念,以最快的速度让采购人买到性价比合适的商品。与之相对应的是要体现采购人自主决策和自担责任的要求,以及整个采购过程专业化、个性化和系统化的采购要求。
第二,公开、高效、规范和透明。由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特点,决定了其与公开招标方式在概念上相比,透明度、公开性和竞争性上均有所区别。但是,这并不等于竞争性谈判、询比采购等没有竞争性、没有透明度、没有公开性。这些完全可借助于互联网载体实现。电子化招标采购实施几年以来,采购人深有体会的是采购金额小的项目在采购的竞争性、经济效益和公平性原则上比以往均有大幅提升。同样,借助互联网可与社会公众有效结合,既体现了社会公众参与项目的属性要求,又体现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要求,兼顾了公平性与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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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指导对接采购理念服务行业发展
李小林还从以下三点介绍了《规范》的实际指导作用。
一是仍然强调坚持公平竞争、规范采购交易的原则。就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使用范围来说,除非政府预算资金的企业采购、企业自行采购外,依然涉及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这些项目仍然属于公共竞争性采购、涉及到国有资金。因此,对采购交易有必须规范的要求。统一规范各类非招标采购交易,可以满足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提高国有资金采购效率,维护采购交易的公平竞争性、也满足行政监督的要求。同时,也可有效防范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采购风险,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
二是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对接物有所值要求。当前,多数采购人并没有意识到供应链的管理,他们对自己的定位主要是招投标,以及供应商出了问题之后的应急处理,没有对采购产品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管理的整体认识。李小林认为,实现其在供应链全过程管理中对采购精细化、个性化、系统化的需要以及理顺采购需求,恰恰是体现其自主决策、依法采购和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对接物有所值的要求。
三是服务转型发展,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规范》可指导市场主体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以及帮助其建立和规范相对统一的采购方式、采购制度让采购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可引导采购人规范采购需求、规范签订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合同及采购代理合同。以谈判、询价等直接采购方式为基础、向企业层的集中采购、框架采购协议等适合现代化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的实际需求的采购转型、以及电子化采购方式的转型。围绕项目采购环节,向企业供应链上下游拓展延伸服务,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提高市场响应速度。其次,随着采购人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的提升,采购人基于供应链管理能力也将得以提升,在实现采购战略价值的同时,最直接的推进行业转型发展。第三,《规范》的应用可客观的评价采购交易服务水平及采购交易质量。《规范》中已经对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等五种采购方式不同采购程序、应用范围作出了说明,采购人可根据细则判断服务内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满意与否。
附:五种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特点
1、谈判采购。谈判采购是非招标方式采购中最常用的采购方式。谈判采购是采购人与两个以上供应商同时进行谈判,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采购的程序类似于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为了避免与政府采购程序发生混淆,不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名称。 谈判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既可以采用价格比较方式,也可以采用综合评分以综合得分确定的方式。为了解决某些特殊采购供应商少的情况,谈判采购允许供应商为两家。
2、询比采购。询比采购综合了比选采购和询价采购两种采购方式而成。询比采购把采购程序分为“询价”和“比价”两个步骤,更能反映采购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区别于政府采购法中的询价采购。
3、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是供应商通过电子系统多轮实时公开报价,采购人选择最后价格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的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设置了采购人对最低价进行评审确认的程序。经确认不会低于成本则可以成交。如果低于成本,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将这种采购方式纳入考虑到这是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中的一种采购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没有这种采购方式。
4、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是采购人与单一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完成采购的方式。直接采购的适用情形类似于政府采购中的单一来源采购。
5、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在国内大型集团企业中已经得到广泛的使用。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协议供货与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类似,为了避免与政府采购的混淆,《规范》中使用框架协议的名称。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wh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