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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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中标供应商赠送的配套设备,采购人可以接受吗?
A:不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而赠送设备违背了“有偿取得”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要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Q:政府采购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吗?
A: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时间到期后,如果采购人还需要本服务,应当重新招标,不可以就补充合同或是续签的方式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Q: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不想延续到第二名,能重新招标吗?
A:可以。如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Q: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项目,联合体的每一家供应商都得交保证金吗?
A:可以由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Q:招标文件中未注明可以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可以投进口产品吗?
A:不可以。如果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而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