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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抓阄”定资格 负责人被降职 【转贴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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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1-26 12:10
标题:
“抓阄”定资格 负责人被降职 【转贴和点评】
“抓阄”定资格 负责人被降职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11-23 可可
【
转载者注:感谢政府采购信息报可可给我们提供的这个案例!更感激有关的监管部门对此案例的处理。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法律的严肃性必须遵守!绝对不能用撞大运的方法套用到科学的招标投标中来。当然,对于本案,采购招标的金额是少了点;也许采用其他方式更加合理,但那是另外的问题了。Gzztitc。】
“当时我是这么想的:采取‘抓阄’这种方式,机会也是均等的,所以才应允。但还是因为找不到法律依据而被投诉了。这起投诉也导致了我最终被降职……”提起这件事,×区政府采购中心小李依然有些伤感。
据小李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办公用品进行公开招标。由于项目是在时间比较充裕的前提下进行的,采购中心决定广泛征集供应商。因此,采购中心的招标公告不仅发布面广,发布时间也很长(41天)。投标截止之日,项目负责人小李欣喜地发现,这个只有41万元的项目,竟然吸引了43家供应商参与,但这股欣喜劲儿并没持续多久。两个多钟头的开标会结束后,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步入了评标室。
小李介绍完采购内容以及投标情况后,专家们不约而同地摇起头来,有些诧异的小李请评标小组组长谈谈对这个项目有什么看发
。“这么小的项目,这么多投标人参与,要按规定评完所有的标,至少得两天的时间呀!”
听评标小组组长这么一说,
小李有些发怵了,因为这个项目准备给专家的评标费用只是一天的费用。
愣了一会儿后,小李告诉评标小组,该项目需要在一天之内评完,让大家商量如何评审更快捷。有人建议,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评出三部分投标人:合格(主要条件和次要条件都合格);基本合格(主要条件合格,次要条件大部分合格);不合格(主要条件不合格,次要条件合格或不合格)。然后再对合格这一部分供应商进行细致评审,如果合格部分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再挑基本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评审。
对此,在场的大部分人都表示认可,但有两位专家却提出了反对意见:“这不公平,参与投标的所有供应商,只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都应该进入评审环节。”于是谈论陷入了僵局。
5分钟后,又有人提了个建议:“要不,我们就抓阄来决定哪些投标人进入评审环节吧。”此言一出,现场的人彼此交换了下眼神后,都表示同意,小李也没提出任何异议。于是评标小组进一步商量后,决定只对10家供应商进行评审。
很快小李让中心工作人员通知所有投标人代表到现场“抓阄”,决定能否进入评审环节。25分钟后,43个投标人代表都集中到了开标室。小李介绍完“抓阄”这个打算,让反对者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抓阄”方式获得一致通过。小李悬起的心总算又落下了。
通过“抓阄”,该项目于当天傍晚7点30分,便顺利结束了。但没想到的是,很快采购中心就收到了几个投标人的联名质疑,小李代表采购中心作出答复——“抓阄”这种方式是通过所有投标人举手表决确定的。不满采购中心答复,质疑供应商又提出了投诉。
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采购中心被责令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小李也被降职。据小李介绍,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中心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能免责。抓阄这种方式表面上看似乎很公平,其实就是让投标人来碰运气。这不仅会使招标人轻易失掉有竞争力的投标人,而且对被淘汰的投标人也是不尊重的,他们投入了许多费用和精力,评审小组看都没看就予以淘汰,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政府采购不是碰运气。
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7-11-23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71123101106.html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26 12:57
既然已经开标那么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临时改变评标办法肯定是不可以的,没什么说的。
这个项目说明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素质确实较低。我实在不感相信是真实的!
项目既然质疑结果肯定是重新招标。重新招标解决办法有以下几种:
1 由于是办公用品,如果有定点供应商可以走协议定点采购。
2 如果没有定点,若采用公开招标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由于是比较通用的产品,市场上采购比较容易,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这样评标比较快。
3 申请改变采购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11-26 14:12
活该被降职,招标岂可当儿戏。。。。。。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7-11-26 14:24
招标领域某些人员的水平和素质亟待提高呀!!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7-11-26 15:38
转贴者注:受楼主贴的启发,本人想到了一则案例,也是告诫招标工作人员要按法律法规办事,不得为自己的违规行为找借口,当然上述现象中提到的招投标的相关条例与实际操作有矛盾的说法有待讨论。现转发。
《招标投标法》“矛盾”是否导致废标【转贴】
政府采购信息网
“反正都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供应商之间彼此早晚都会知道有哪些供应商会参与此次投标,所以有供应商问起,我便不好遮遮掩掩了……”遭到领导的训斥,某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如是解释。但还没等他说完,该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便气愤地打断了他的话:“你怎么一点常识都没有啊,我们组织的培训,算是白培训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你怎么这点都不懂呢?这个项目就这样被你毁了,大家的心血也因为你而白费了。”
原来,在该县组织的道路绿化工程招标中,因为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告诉了一位供应商有哪些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结束后,有供应商提起投诉,该项目被废标了。
面对主任的训斥,这位工作人员低着头沉默片刻,突然说:“有关规定是矛盾的,操作起来难免出现一点点问题……”“你觉得这是一点点问题吗!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你还不知道反省,还想找法律漏洞替自己开脱!你说法律怎么就有问题了!”主任几乎是在咆哮。
工作人员也开始不冷静了,振振有词地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与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两条规定本来就是矛盾的。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供应商之间彼此不就都认识了吗?这难道不是一种间接透露吗?”
谁料,这一问还真把主任给“问”住了。出于“面子”,主任给自己找了个台阶:“现在我不和你说了,我还有别的事要张罗,你回去好好反省一下,回头我再和你说。”说完转身走了。
回到办公室,这位主任便迅速拨通了一省级采购中心主任的电话,请教工作人员提出的两个法条是否矛盾,得到的回答是:“你的意见是对的,是有些矛盾。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考察是必须的,因为组织潜在投标人到项目实施现场踏勘便于投标人更直观地了解项目,进而做出合理的投标方案。而有些投标人也肯定会乘机通过参加考察活动或其他方法了解有哪些投标人投标。不过,仔细分析也不矛盾,而且也可以做到,招标人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就可以了,至于潜在投标人之间通过别的途径去获取,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和供应商之间彼此打听,那责任就不在采购中心了。”
挂了电话,该主任便找来工作人员述说了得到的教育与启发。末了,这位工作人员若有所悟地点了点头。
http://www.enet.com.cn/article/2007/0930/A20070930850149.shtml
作者:
flashman9911
时间:
2008-9-23 16:36
这充分反应了政府采购中心的人员没有站在供应商和采购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你要是供应商辛辛苦苦做了投标文件,让后让你抓阄来决定自己的命运你愿意吗,这帮人就应该让他们下岗,人家用纳税的钱养着你,你到来个让人家抓阄决定投标,我很怀疑政府采购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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