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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各位帮忙解答~~ [打印本页]

作者: 83016554    时间: 2007-11-26 16:18
标题: 各位帮忙解答~~
某起重设备采购项目的评标原则是合理低标,中标单位为最低标,中标结果于2007年8月27日上网公示, 8月29日下午接到招标站转来次低标的投诉函,投诉内容是:以往与最低标一起投标时,该公司的投标价格都较高,而且本工程开标结束后,通过与最低标的投标人员聊天得知该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报减速机和电机的品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所以认为本次评标不公平。该如何处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26 17:30
招标文件中不应该指定品牌!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11-27 11:18
满足技术要求即可,标书指定品牌会导致此项目废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28 17:14
自己重新招标吧.一了百了.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7-11-29 14:59
如果仅到起重机所配套的设备指定品牌,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对起重机本身指定品牌。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中标人配套的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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