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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若干疑问(四) [打印本页]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7-11-27 13:29
标题: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若干疑问(四)
(五)13.3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
问:在同一次招标中,制造商同时向几个代理商提供授权书,如何处理?是否一定要唯一授权?

(六)13.3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问:资信证明除了格式要求外,在内容上,如何科学判断资信状况符合要求。大部分情况是一个银行出具证明说该投标人资信状况良好。但是若该投标人在其他银行资信不良好,这种情况也是常有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27 17:02
(五)13号令有规定第31条
(六)要求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能说明问题了。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7-11-27 22:26
引用第1楼bidboy2007-11-27 17:02发表的:
(五)13号令有规定第31条
(六)要求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能说明问题了。


 第三十一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谢谢,明白了
作者: jxtlgj    时间: 2007-11-28 22:34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一般规定:如同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均为制造商的合法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在此种情况下,以制造商对本次招标的唯一指定代理商为准;若投标商均未获得制造商对本次招标的唯一授权,则以报价最低者为准。

招标文件不能指定制造商和品牌,因为此时实际上只有一个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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