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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分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何为准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frog_z    时间: 2007-11-27 16:34
标题: 关于分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何为准的疑问
请问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是否应以分项报价之和为准?
如果确以分项报价之和为准,这个判断标准是行业惯例还是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如有政策依据,请招标前辈给出政策具体条文和出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27 16:42
30号令中有如下规定: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作者: frog_z    时间: 2007-11-27 16:53
感谢楼上~~~
作者: gyt731    时间: 2007-11-27 17:34
BIDBOY好强大  每次都那么快 还很专业 主要是很正确     学习ING...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7-11-28 11:07
除了30号令的规定之外,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把这一条款加上,甚至招标文件对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也作出规定,这样就不至于在评标时出现麻烦!
作者: frog_z    时间: 2007-11-28 17:17
楼上提醒的是
作者: jxtlgj    时间: 2007-11-29 00:35
香港的处理方法不同,请参考附件《香港评商业标之程序》(见第11-16页“计算错误和折扣金额建议的处理方法”)。

作者 谢锡泉测量师,伟历信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 董事。

谢锡泉 香港评商业标之程序.pdf

165 KB, 下载次数: 11


作者: wuzhaoxing    时间: 2007-12-9 21:31
文件规定的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改总价
楼上提的分项之和与总价不一致,也是改总价?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7-12-10 09:49
这种情况应该不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中吧。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所以,应以分项报价之和为准。
招标文件中应该有这样的规定啊,这属于常用的条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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