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bidboy于2007-11-28 15:16发表的:
(八)你仔细看看商务部国际招标范本保函格式就明白了.
(九)无理质疑不做为评判依据,这条主要是指投标人利用各种手段私下对招标人或评委进行有倾向性的引导.
(十)现在一般是5%范围内.
(十一)这条只要是指非业主的原因导致的.如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由于政策的突变等等.
引用第3楼bidboy于2007-11-28 15:41发表的:
保函格式不对是可以废标的.实际中,你注意一下有些保函,虽然和范本格式不一样,但是保函包含了范本格式中的内容,也算合格.
引用第5楼jxtlgj于2007-11-28 23:06发表的:
(八)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要同时交纳招标服务费。此时往往就会删除投标保证金保函范本的第4条“4.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在合同生效后15日交纳招标服务费。”
一方面,投标保证金保函的受益人是招标人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后者难以向该保函索赔。
另一方面,“合同生效后15日”此时投标保证金保函有可能已经过期失效。
引用第8楼jxtlgj于2007-11-30 00:10发表的:
回应第6、7楼。
以下是《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保函范本。
显然,该保函的受益人是“招标机构”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所以,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要同时交纳招标服务费,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实际上,范本应该将“致:(招标机构)”改为“致:(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招标机构应在《招标代理协议》中授权招标代理机构行使索赔代理权。
.......
引用第6楼goldseason于2007-11-29 08:52发表的:
哦,有道理!
1、虽然招标代理机构作出规定“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要同时交纳招标服务费”,但也可不删除第4条啊。多层保证总是好的。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是招标人,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这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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