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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标地物发生变更是否该重新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manofmen    时间: 2007-12-5 11:53
标题: 标地物发生变更是否该重新招标?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比如通过国内公开招标采购一套压缩机,选中一家供应商后,由于设计变更,需改变压缩机的驱动方式,更改后需增加的采购金额为压缩机金额的50%以上,这种情况,是否要重新招标?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还有,比如,招标采购一批钢管,后来由于设计变更,需要更改采购钢管的数量和规格,那么是否需要重新招标,达到多少必须重新招标?有没有相关规定?</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请高人指点,不胜感激!</font></p>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2-5 12:31
如果以前的还能用则对于新的部分进行招标即可。如果以前招标的设备不能使用了则全部要重新招标了。
招标限额根据相关文件决定,这和项目性质,资金性质有关系。请说清楚具体项目情况。
作者: manofmen    时间: 2007-12-5 14:14
谢谢版主回复。比如说压缩机的驱动,原压缩机在肯定可以用,但更改后的驱动所占资金比例大概有50%以上,这么大的份额,直接给原来的中标单位,是否违法?招标限额在哪个文件中有规定?我们的项目是国家重点项目,资金为企业注入和贷款。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7-12-5 14:36
一、企业自有资金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国有资金如果压缩机的驱动预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限额标准就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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