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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详解采购招标过程中三大“忽悠”(转载) [打印本页]

作者: hurricane    时间: 2007-12-8 12:37
标题: 详解采购招标过程中三大“忽悠”(转载)
因工作需要,笔者对五个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专业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展开了一些调研,觉得这些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表面上“三公”,实际却存在一些违规操作的现象。因工作需要,笔者对五个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专业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展开了一些调研,觉得这些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表面上“三公”,实际却存在一些违规操作的现象,有人将它们戏称为“忽悠”现象。
虽然这些招标活动并非政府采购项目,但招标的程序与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的规定大同小异,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值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引以为鉴。
    这些活动中存在怎样的“忽悠”?
    名曰“依法办事”实则“违规操作”
    在开标会上,主持人开场道:“到目前,招标活动进展顺利,今天开标的项目最高限价为135万元,邀请了五家供应商投标。”而笔者发现,当地省市级集中采购目录要求工程预算高于100万元的项目,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为何这个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呢?
    另外,还有某个招标文件第6条中规定,“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的第11条规定提交人民币100万元的投标担保。”而国家七部委已发布的第30号令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虽然也有潜在投标人多次书面提出疑问,但最终据说招标人只给予口头解释,并没有书面答疑。

    名曰“现场监督”实是“粉饰作秀”

    笔者发现,这些存在问题的大部分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都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中不乏规避集中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开标时,主席台上监督机关的“纪委”、“审计”等座位牌让人感觉很严肃、正规,但实际上,纪委在信息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等环节都没有参与或备案审核,作用更谈不发挥。结果这些招标项目在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亲自“过问”下,纪委等监督机关只能随叫随到,研究会开成了布置会,监督流于形式。
    事实上,各行政主管部门确实对招标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专门的筹建组织,派出负责人集中精力主抓招标工作;还要求当地纪委、审计部门对活动负责全程监督,有些部门甚至由主要领导亲自抓。但由于缺乏专业的采购执行部门代理,缺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结果并不理想。
    名曰“向领导汇报”实搞“平衡内定”
    笔者还遇到这样一个例子:在某交通局近3000万元的农村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第53页第18条明明白白规定着,“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2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而在宣布评标结果会上,招标人说:“评标结果要向领导汇报,从中确定一名中标人。”且据此地招标活动经办人和社会公众反映,不少招标人在开标时都曾说过“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1人为中标人”或“评标结果报县领导审批”等类似的话。
    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为何要在汇报时确定中标选人?资格审查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就已经确定投标人具有合格的基本资质了,有什么理由从中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呢?除非能依法拿出其违法违规的确凿证据,方可否定评标委员会推选的第一中标人。
    为什么会产生这些现象呢?笔者认为,首先是由于招标人缺乏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缺乏有效监督也是造成这些状况的主要原因。无论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执行部门还是采购人,都应从以上问题中吸取经验、教训,从别处得到制度不断完善、规范的“养分”。

[s:8]
作者: gyt731    时间: 2007-12-8 22:35
好贴 学习+收藏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4-5 13:44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并不是所有招标项目。
作者: buluwolf    时间: 2008-9-8 16:55
嗯,好贴!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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