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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急 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以谁为准?急 [打印本页]

作者: jeanswest    时间: 2007-12-14 16:26
标题: 急 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以谁为准?急
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以谁为准?
作者: frog_z    时间: 2007-12-14 16:40
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恩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首先,合同的条款就不能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人中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
作者: gyt731    时间: 2007-12-14 16:46
恩 !就是楼上的说的!
作者: jxtlgj    时间: 2007-12-16 00:42
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

根据“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原则,对于合同条款未涉内容,而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因为投标文件是“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的邀请函和“投标人须知”等)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图纸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如招标人接受了中标人的“技术偏离表”,则意味着修改了“技术规范”。

此外,投标文件中的“实施方案”(例如运输方案、安装方案等)也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变更其“实施方案”(即使经过招标人批准)并没有变更合同,无论中标人采用什么“实施方案”都必须达到合同要求,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并且不能增加费用和工期。

对于工程采购,我国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一般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但按国际惯例,图纸的优先次序应低于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工程量清单的优先次序低于“技术规范”,这意味着:中标人在报价单中所列工程或货物的“技术规格”必须满足招标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出入,中标人必须自费改正并达到合同要求。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7-12-17 10:29
我不知道不一致的地方是哪些,我认为如果涉及到招标内容中实质性方面的问题不一致的话,那么招标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我们在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首先依据招标文件,再依据投标文件,最后才是合同条款。我认为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作者: ioudanlan    时间: 2007-12-17 11:48
首先是合同文件最为重要
合同签订了,肯定以合同文件为准
其次以接受了的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和招标文件有偏差,但是没有提出而且接受了
也是以投标文件为准
对于合同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没有的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作者: jeanswest    时间: 2007-12-17 15:15
粥粥,莫衷一是
作者: llwang1115    时间: 2007-12-18 12:55
当然是以合同为准了。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是单方面的,而合同是双方都认可的。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7-12-26 14:39
引用第5楼ioudanlan2007-12-17 11:48发表的:
首先是合同文件最为重要
合同签订了,肯定以合同文件为准
其次以接受了的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和招标文件有偏差,但是没有提出而且接受了
也是以投标文件为准
.......


同意!!

如果业主在合同谈判时不按照投标文件进行签订合同,那就应该是业主的责任。。。
不知道针对业主违约如何解决!!
作者: 52keroro    时间: 2008-1-8 15:55
“当然是以合同为准了。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是单方面的,而合同是双方都认可的。”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招标过程中投标商作出的承诺都应该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都具有法律效应。要是招完标再用另外的条件签合同,招标有什么意义呢?那还不是招标方想用哪家投标商都可以吗?事前把要求提的高高的,先让这家投标商报个低价,哪怕低于成本价呢,中标之后再把条件降下来不就有利润了吗。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08-1-9 15:48
以合同为准。
作者: wzllong    时间: 2008-1-24 14:59
合同的条款就不能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人中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
我觉的该是以招标文件为准
作者: 大胆在招标    时间: 2008-1-27 17:28
1、首先先要确定招标文件的法律地位,一份定稿的招标文件是通过专家论证通过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都是具有约束力的。
2、合同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合同的订立当然应该以招标文件为准。
作者: hbzyljing    时间: 2008-1-28 10:02
能否请1楼的说明白到底甚么地方不一致,以便大家更好的出主意? [s:8]
作者: enigma    时间: 2008-1-29 15:41
如果招标完后合同随意订立,合同的订立就不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还以合同为准,那么招标就无任何意义,也就没有必要招标了.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8-1-31 13:08
签订合同时,如果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那是招标人在违背招标投标法。
但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其中这条规定是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是对实质性内容的界限无法明确,所以只要不是太大的改动,一般是无法追究招标人责任的。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8-2-1 09:51
应看具体情况: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必然存在某一方失误、过错,那么,招标失败,双方协商或仲裁解决,合同作废,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整个过程双方自愿,不存在失误、过错,只是更改,双方自愿签订合同,那么,招标也属失败,合同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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