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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爆窝案”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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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2-18 11:32
标题: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爆窝案”发人深思!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爆窝案”发人深思!
gzztitc 2007年12月
日前,南方都市报的一则报道“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爆窝案
”,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各大媒体和网站纷纷转载。报道中说到:
【记者昨天从有关方面得到证实: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生“窝案”,包括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已被广州市纪检部门立案调查,该案不日将进入司法程序。
据有关负责人透露,纪检部门在数月前就已经介入该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涉案人员众多。纪检部门亦采取了相当大的力度,该中心面临较大规模的人事更迭。】
【不过,从该中心一成立,围绕其产生的质疑和争议似乎就没有停止过。这些质疑概括起来与该中心有关负责人宣称的恰恰相反:采购价格远高于市场价、采购效率低下、质量和服务都不令人满意。
2005年广州“两会”期间,在与广州市财政局举行的座谈会上,多名人大代表就曾“炮轰”政府采购:“部门预算中一台办公电脑竟然要2.5万元?”、某区通过政府采购“买了3500台电脑,但大部分是假冒的,只有几十台是真的”。“集中采购造成集中腐败”,人大代表们强烈要求政府对集中采购加强监管。】
【广东纪检系统对政府采购案的处理力度一直比较大,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先后落马,就是前车之鉴。
广州市法院去年在向市人大作专项汇报时透露,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刑事案件全部是商业贿赂犯罪,且有增长趋势。并分析称,这说明“对掌握权势的人员约束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2006年8月,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
虽然,纪检部门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人们尚不得知。但是,普遍的议论和反思,已经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笔者虽然才疏学浅,也不免跃跃欲试,来一个“抛砖引玉”。初步分析如下: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2-18 11:34
思考一:政府采购中心,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机构?
长期以来,人们被告知,“政府采购集采机构”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成立并与财政机关“采管分离”脱钩而运作的。它是“公益性”的;与社会中介的各种招标公司不同,后者是“赢利性”的。所以,它是最有力的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机构。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2003年完成了与财政局的脱钩。
然而,追究起来,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1)政府采购集采机构,有没有全国统一“模式”?
有报道说:全国的政府采购集采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和运行模式,共有八种,目前还看不出统一的趋势:
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没有“上级”,没有“相互联系”,没有定期交流总结,能够真正顺利并且优质的完成数以千亿万亿的政府采购任务吗?
2)政府采购的集采机构,,为什么不能是“政府内部的一个管理机构”,而必须是“事业单位”?
有的人撰文呼吁:《集采机构回归财政》。对不对?
3)政府采购集采机构,到底它的服务收费不收费?
如果,它和招标公司同样地向委托方或者中标方收取费用,但是,“收支两条线”,那么,对社会来说,这种收费有何区别?
4)对于国内的“事业单位”,有哪一个没有上级?
所谓的“脱钩”究竟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比如说,这次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不知道他是正处级还是什么别的级别)出事了,上级马上派了一个新主任来,进行“内部整顿”,并接待记者采访。
5)政府采购集采机构,所进行的采购招标,究竟是“法定委托”还是“自由委托”?
6)政府采购集采机构,进行的采购招标,
节资率到底是多少
?公布给大家看的数据,有没有以及有多少水分?谁又能够去调查核实它们呢?
7)政府采购的集采机构,它所进行的,是不是都是“集中采购招标”?
比如,财政部和各地财政部门,都有每年一次的“集中采购招标目录”;但是,广州政
府采购中心新主任讲,过去大家议论有问题的电脑采购,都不是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来做的,而是其他单位。为什么到了电脑采购,他们没有“集中”呢?还有那些东西,算是集中,或者不算集中呢?
8)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阳光采购招标”的机构,它
本身够不够“阳光”?
有谁能够对它进行监督,又是如何做的?
无论上述问题的解决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政府采购的集采机构的“公益性”的定性,不能天然的避免在其中产生腐败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2-18 11:35
思考二:政府采购与腐败的关系问题:
综合各个媒体网友或者读者的看法,很多人以为,“集中采购导致集中腐败”,更多人以为,国外先进的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已经“变味”,几乎没有多少人相信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口号是真的。
这真是中国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的一个悲哀!
钱忠宝先生曾经说过:【
中国招标已经走过二十多个春秋。可以说,中国招标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令人十分遗憾和痛心的是,二十多年来,中国招标虽然深入人心,但愈来愈不得人心!】(
正在自杀的中国招标 解救篇)。笔者赞同这个意见。对政府采购的某些现状,同样感到十分痛心。
广大读者网友看到了无数现实问题,他们的感受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笔者仍然觉得,我们应该全面的看待此问题。
国外的政府采购,是针对“私人采购”而言的“公共采购”。它体现了“纳税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是中央政府对自己本身以及对各级政府部门的严格要求和制约,体现了对纳税人负责的一种制度。政府采购采用了主要是公开招标等方法,体现了政策和社会公正公平等等。采购招标,本身只是一种市场经济的手段;但是,由于有了更深刻的内涵,采购招标的结果应该是兼顾效益和节约,兼顾社会公平,所以,它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反对和制约权力,反对和制约“贪污腐败和浪费”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
20多年来,中国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始终在“光明”与“黑暗”的较量中前进。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是规范中国公共采购领域的法律,他们是老一辈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结合国内先进的知识分子(以余杭教授为代表),大胆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采用市场经济的和法制手段,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提出并实施的。它们方向无疑是正确的。
另一方面,改革导致中国巨变时期的各种势力和思维,无不窥探着政府采购这一块大蛋糕,千方百计的牟取其私利;我们的队伍中,总有一些人,抵御不了形形色色的诱惑;我们的领导和理论界,对如何在中国特色的国情里运用国际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惯例,还在“摸着石头过河”——导致我们的法律条文和实施细则,还远远不完善;我们的各级领导,还不熟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做法,总是习惯于自己“亲自”指挥,这样,一些地方和部门,实际采购招标的权力,仍然保留在有关的领导手中。而广大的人民群众,仍然处于理论上的“主人”地位,如何真正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如何对各级“公仆”监督,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所以,大家看到的中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变味”的现象,也是无需讳言的事实。
可以设想,如果没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腐败问题会依然存在,只不过大家更不容易知晓了。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的不足和不完善,给一些腐败分子预留了“钻空子”的空间;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应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样,给了广大群众提供了揭露、批判形形色色腐败分子的强有力的武器!
近年来,各个报刊媒体、各个有社会良知的记者,就是举起这个武器,无情的揭露了那些腐败分子!最终引起社会公愤,导致把他们绳之以法!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面,编辑曾经推出讨论专题:《招标投标法与腐败的关系》
该讨论专题按说不错,关注的网友也很多,可惜的是,没能够深入分析。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2-18 11:39
思考三:对待出现腐败问题的两种态度
与广大群众义愤填膺的议论相成鲜明对比的是:新任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的表态。日前,南方都市报的记者应邀采访了该单位的新任领导。
概括两位新领导的意见,笔者的印象就是:第一,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窝案”,只是个别人有腐败:第二,单位的问题已经内部整改,解决了:第三,社会上所传的“一台电脑要2万5千元;买的3500台电脑多是假的;政府采购买的东西又贵又不好”等等问题,都不是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所作的,是其他人的问题。
笔者理解,作为新上任的领导,希望扭转被动局面,希望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不受影响,等等。那是容易理解的。但是,“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是一个私人机构;媒体和广大群众关注的,更是通过此事看到的政府采购存在的深刻问题。显然,新的广州政府采购中心领导人,有着某种“封口”之意。但是,人们还是要问:
原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春禄贪污受贿100多万,被判刑7年。但是,事先,他是以公开发表《廉洁与质量是采购中心生命线》而为人们所知的。
他为什么会腐败?有什么深刻的原因?现在这些继任的领导们总结了吗?
曾经这样:而在面对外界质疑政府采购价格普遍比市场价格还高时,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却居然宣称,政府采购为政府节约了资金4亿多元。不过,
当初记者问道,对于政府采购中究竟有多少“红包”现象这个问题?供应商选择了“集体沉默”。这既具讽刺意味,更耐人寻思。
曾经这样:广州市财政局曾经信誓旦旦、自信满满地答复代表称,政府采购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不会让“分散腐败”变成“集中腐败”。但如今。“集中腐败”正好是事实,且财局官员也牵涉其中。不知道,市财政局如今对此又如何自辩?
…… ……
对于成绩,容易夸夸其谈;对于缺点和问题,容易“讳疾忌医”。显然,有关领导应该顺从群众的要求,进一步端正自己的态度。
只有认真的总结经验和教训,我们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才能真正“阳光”起来。
笔者感到,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作为财政部“公共财政改革试点”的广东省和广州市,那里的“光明与黑暗”的较量可能更早、更激烈、更有代表性。
就说那个一台电脑需要2万5千元的事情吧。那是广州市的人民代表在审查预算书的时候发现的。人民代表为人民把关;这本身也是一条经验!全国其他地区还有多少家做到了?!遗憾的可能是,我们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作用有限,一旦主管部门出来解释,那是因为如何如何……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见再正确,也无法影响不正确的决定实际执行。
广州省市的纪委坚决查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窝案”,无疑是英明正确的。这一举措,让人们看到了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的反腐败的决心。但是,同样,人们会问:“纪委”属于“党口”;而有关的财政部门、监察局、反贪局、审计局……都干什么吃的去了?是没有报道他们的作用,还是他们没有在此起到应有的作用?
如何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监督机构呢?
报刊媒体是好样的!
日前,笔者看到南方都市报的社论《
政府采购腐败高发 技术补救甚于政治反腐
》(2007年12月13日),文章中说:
【《政府采购法》实施,开启政府采购制度化进程,无疑值得肯定
。
但当下情形,权钱交易在政府采购各个环节均有表现,采购需求拟定、资格条件设立、采购方式审批、评标标准确定、评标操作、货物验收等,无一不是潜伏腐败的环节。目前来看,既有腐败官员在此过程中寻租受贿,也有不法商人暗中勾结行贿,还有评标专家趁机渎职敛财。
毫无疑问,缺乏直接有力的监督制约,同样是政府采购腐败的主要成因,
其中庞杂的政府采购项目与冗长的采购流程,使得操办人员可能凭借技术壁垒和复杂程序设置障碍,使原本软弱的外部监督,在信息不对称与技术陌生化的状况下,愈加形同虚设。】
【
一方面政府采购集中的执行权过大,尤其是主管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市场竞争机制可能遭受遮蔽不彰;
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不正当干预,且无法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问责,也是扭曲政府采购行为的主因。】
【
必须摆脱《政府采购法》立法过程中由于部门争利导致的立法缺陷,重建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
。】(引文完)
社论说得多好啊!!
显然,报刊媒体记者编辑们的认识和总结,更符合实际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也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在我们肯定和赞扬媒体记者编辑们的同时,笔者还希望2点:
第一,深入追踪报道。
比如,当初看到财政预算报告,审查出一台电脑要2万5千元的那位人大代表,进一步了解详情,看看人大代表应该如何监督,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
再比如,进一步了解所谓“3500台电脑问题”,看看为什么会那样?为什么不是由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来完成?看看“集中采购”为什么会分散到20几个单位来做?
第二,了解“光明” 的一面并宣传之
。前不久,笔者看到杂文报文章《腐败屁股后面的制度》有感,写出《欣闻有个国内唯一不存在腐败问题的“阳光工程”》一文。文中提到的“向香港供水的“东深工程”号称是“国内唯一不存在腐败问题的“阳光工程”;还有laochan提到的“大亚湾”。他们是不是真的那样?都值得进一步调查、总结和宣扬。
笔者衷心希望有关记者:
在坚持正义,无情披露当今采购招标中的违法乱纪的种种猫腻的同时,是否也要以同样地正义和良知,热情讴歌那些为了中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做出贡献的好人好事?!
在采购招标方面,好人不香;坏人不臭的现象,再也不应该这样继续下去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2-18 11:41
思考四:一个重要的启示
对于发生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窝案”,随着案情进一步披露,人们还会有各种各样的分析、思考和议论。
但是,不管如何思考,下面这两点是必须考虑的:
其一,政府采购是一个制度体系。单单就某一个问题改革,往往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其二,当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对各个“掌权人”的监督问题。
我们看到,为了防止和打击采购招标中出现的假招标、串通投标以及贪污受贿等问题,各地各部门出台了不少措施,但那大多是针对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等等。而采购招标的主管单位和主管人员,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仍然处于“真空”状态,实际上无人监督。
北京市检察院统计,最近发生的商业贿赂,“一把手”的比例占到七成!!
这是媒体记者告诉我们的重要教训和启示。
笔者还想到,真的要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采购”,可能先得使我们的政府变得更加“阳光”,先得使我们的官员和其他掌权人变的更加“阳光”,先得使得与采购招标的一切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变得“阳光“起来。
我们现在进行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是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府部门推动;坚持广大群众参与,我们的采购招标工作,才能更快更好的健康发展——这是笔者自己得出的最重要的教训和启示。
限于情节资料不全;限于自己水平,缺点错误一定不少。
请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
gzic-it
时间:
2007-12-18 17:34
听到风就是雨。
作者:
gzic-it
时间:
2007-12-18 17:35
现在的却不是很规范,而且围标的现象很严重,但是有善意围标和恶意围标的区分
作者:
山东国际招标
时间:
2007-12-18 21:20
围标也分好坏吗?采购中心是一个怪胎,希望政府能重视解决!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2-19 11:52
广州市政府采购爆窝案续:数名财政局官员涉案
搜狐 2007年12月13日09: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昨日从权威渠道得到确认,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窝案除了该中心多人被立案侦查外,还有数名市财政局官员涉案。据了解,该案已于今年9月份移送到广州市检察院,按办案程序和时间,应该已经进入公诉程序,中心领导班子的两名成员涉案被查。
本报昨日报道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窝案后,引起读者强烈关注。去年12月曾经参与视察政府采购中心的人大代表表示,当初跟人大财经委视察时,很多人大代表就发现了采购中心的诸多漏洞,比如专家库的专家人员太少,政府采购中心要采购几千种物品,却只有几个专家,一旦供应商与这几个专家熟悉了,就很容易出问题;还有一个漏洞就是在采购环节怎么去监督专家;另外,采购物品的质量也经常出问题。
一名人大代表以自己所在单位为例,通过采购中心买的名牌电脑,刚买回来不到一个月就要拿回去修理。对此,很多人都有看法。针对怎么把好关,让此类案件不再发生?有人大代表建议,一是要有明确的制度,不断更新专家库,比如三到五年就更新专家库,不断补进新的专家;而且政府官员也要自律,不要干涉太多采购事务,给采购环节一个公正、公开的环境,使专家不要受权力干涉,能确实发挥专家的作用。
记者昨日下午就此采访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方的办公电话一直占线,后来拨通后则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 吴秀云王海军) (来源:南方报业网-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田瑛)
保存时间:2007-12-18 21:21:01
http://business.sohu.com/20071213/n254061927.s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2-19 11:56
外界不少网友已经对此广州政府采购“窝案”做出强烈反映。
有的政府采购集采机构,也很及时的讨论,以便吸取教训。下面转发江苏一例:
分析反面案例 敲响反腐警钟
江苏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网
2007-12-14
近日,部分媒体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生“窝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此事件在社会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阳光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也对我们每个政府采购工作者敲响了警钟。
12月14日上午八点,在我中心尹存月主任的组织下,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就这个反面典型案例展开认真严肃的讨论,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反思我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是否存在漏洞和不足,并提出今后的工作改进思路。
在讨论的过程中,同志们各抒己见,感慨良多,从多个角度阐述该案例带来的思考和启示。陈宏同志表示,中心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查找、评估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通过制度手段加以预防和解决;黄大益同志认为,作为从事阳光工程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强化自我约束,经得起利益的诱惑,经常参加警示教育和党风廉政方面的学习活动;李亭同志表示,在坚持“三公一诚”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应重点解决好采购人关注的“价格”和“效率”问题,努力为采购人购买价廉物美的产品,提高采购效率;陈瑜同志认为,目前部分媒体对政府采购(包括对集中采购机构)存在不少偏离实际情况的负面报道,对此,我们应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尽力消除公众对政府采购的一些误解;尹亮君同志提出,防止违法现象发生的关键在于将规范操作的要求落实于具体行动,采购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应按照规范组织实施。此外,我们不能满足于已有的成绩和荣誉,要永远保持谦虚谨慎的心态,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我中心堵杏华副主任指出,为了杜绝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应提高思想警惕,努力完善各项制度,实现精细管理。目前,应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积极性,让大家参与查找管理过程中所需完善的制度,集中大家智慧管理好每个工作细节。另外,她还指出,要科学把握“价格”及“效率”问题,必须合理使用采购方式,以使用公开招标方式为主,有效规避政府采购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尹主任最后作了总结发言。他指出,在第一时间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生“窝案”事件进行讨论是十分必要的,对此应正确看待并分析,在思想上敲响反腐警钟。首先,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在工作中通过采取各项措施设立廉政“高压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防,完善制度规范,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工作机制。其次,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和偏差,因此,各部门要对中心在内部制约和内部牵制方面尚需改进的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材料。(陈瑜)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2-20 12:18
“集中采购”造成“集体腐败”根源何在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7-12-17 来源:人民网
媒体的记者从有关方面得到证实: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生“窝案”,包括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已被广州市纪检部门立案调查,该案不日将进入司法程序。人大检查组2006年曾质疑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比市场价更贵。
在此之前,2006年8月,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因受贿百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8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集中采购疫苗中发生腐败“窝案”,涉及10人;全国多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当地政府提出质询,质疑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何以比市场价格更贵;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把政府采购列入“商业贿赂比较严重”的领域,要求重点查办相关案件。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的政府“集中采购”,何以“见不得阳光”,成了“集体腐败”?
设立政府集中采购的初衷,就是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另一个目的,就是从源头上堵塞采购领域的漏洞,抑制官员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在制度设计上,对如何保证严肃公正、公开透明,如何防止权钱交易、滋生腐败,如何进行互相制约、有效监督,都有比较详尽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财政部门的监管缺位、主管部门的监控乏力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失效,导致政府采购领域成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政府采购法》第59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这一“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是法律义务,也是职责所在。而现实却是,财政部门当起了“甩手掌柜”,几乎是放任自流。今年1月,北京中院一审判决国家财政部在一起政府采购中行政不作为之后,财政部在向上级法院上诉状中称,国家发改委每年数千亿的工程投标,都没有纳入监督管理。上行下效,各地财政部门的监管缺位,似乎都是顺理成章的了。
负责政府采购事宜的采购中心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之后,大多由政府办公机构直接管理。从道理上说,管理机关应当对中心的采购活动进行监控。包括对公开发表招标公告、公开发售标书、公开投标、公开开标唱标、公开评标定标的全过程都进行监控。尤其当察觉政府采购变成“定点采购”、“圈子采购”和“人情采购”时,必须行使否决权力,启动调查程序。遗憾的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很难觅见主管部门踪影,应有的监控制度形同虚设。
来自于党派、社团、组织、机构、媒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采购的社会监督,从来都不绝于耳,有时还“甚嚣尘上”,却不能够掷地有声,振聋发聩,宛若炮弹打在棉絮上,激不起半点涟漪。比如,2006年8月,广州市人大检查组提出疑问:为何普遍反映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比市场价更贵?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政府采购要求较高,要有完整发票等,所以价格可能会高一些。面对人大检查组的发问尚能够如此“四两拨千斤”,公然偷梁换柱、百般狡辩,遑论其他监督的效果了。
毋庸讳言,政府采购目前存在着价格高、时间长、供应商资质审查有漏洞、专家库管理不善、供应商非法“挂靠”、“围标”行为已经近乎公开化等问题,成了权钱交易的优质市场,成了权力寻租的天然良港,成了集体腐败的灰色地带。监管、监控、监督措施一天不到位,这些问题就一天存在。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不缺的是制度,缺乏的是有效的约束。(王清)
保存时间:2007-12-17 16:37:05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46843
作者:
deer_south
时间:
2007-12-20 18:25
在这件事没有定论之前,不能枉下结论.尤其是因为这件事对政府采购制度表示怀疑,这是不能接受的.这项制度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朝前走.我认为值得讨论的是怎么走得更好的问题.
此外,关于这件事,高价中标是一个问题.所以招标规则的制定值得研究.具我的了解,全国很多采购中心在关注这件案子,在关注这件案子除媒体报道外的背后真相.事实上,他们是在以此为警钟.
对这件事,我本人的意见是:反思和研究,远远大于起哄和炒作.
作者:
deer_south
时间:
2007-12-20 18:36
关于上面有人提出的几个问题,我可以回答几个.
一是集中采购机构全国统一模式的问题:现在全国没有统一模式.法律也没有具体要求什么样的模式.各地情况不同,分离的情况也不同.但不要急.这认为这正是大一统的前兆,放心吧.所有这些各种类型的分离都会为大一统提供宝贵经验的.
二是为什么集采机构是事业编制?这一问题涉及当时全国政府机构改革问题.当时在中央级的采购中心成立时,都批不了公务员编制,也就是说在那场改革中,不再可能让行政机构庞大,成立行政编的采购中心了.这是当时许多改革专家亲身经历的.只能让采购中心成为事业编制.这是当时整个中国行政编制改革的一个大背景所决定的.现在刚调到中央级采购中心的一位领导就问过我,说为什么让采购中心成了事业编?人人都在这么想过.
三是收费问题.我个人是倾向于不收费.法律说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能收费吗?学校\\医院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没收费吗?
四是法定委托的问题.专家的观点很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项目就是法定委托.
五是集中采购招标的问题.可以肯定的说,采购中心所进行的项目不是都是集中采购招标的.而是集中采购的.因为政府采购有五种采购方式,招标只是其中二种而已.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不一样.政府采购制度要担负更多的政策功能,所以不能让所有的项目都以招标的形式进行.
六是谁来监督的问题.很明确,法律规定是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仅要监督,还要管理.而其他两个部门只有监督权力.
上述回答欢迎各位同仁指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2-20 21:06
l楼上deer_south网友的思考很好!
希望多多发表看法和意见,与大家交流!
也希望其他网友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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