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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六号) [打印本页]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8-12-6 11:13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六号)

2018年12月05日 11:3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8年单、双视角X光机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000-D07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508号5幢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项,不满足扣4分。同时,评标标准中规定“投标货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得1分”,构成重复计分的情形。3.本项目将“投标货物专利技术与所获省级以上职能机构奖项等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货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加1分,同时又规定不满足扣4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将“投标货物专利技术与所获省级以上职能机构奖项等因素”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5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6 12:34
这个错误又点低级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2-6 12:56
目前看,这属于普遍现象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8-12-6 13:30
3的现象还是蛮多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6 1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有第四款吗?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8-12-6 14:33
海关购置的X光机,根据海关工作方面需求,提出采购的X光机需要某些适合海关工作功能的需求或许可,难道也不可以吗?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8-12-6 14:39
3的现象比较多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2-7 12:23
mcmjsk 发表于 2018-12-6 14:33
海关购置的X光机,根据海关工作方面需求,提出采购的X光机需要某些适合海关工作功能的需求或许可,难道也不 ...

肯定是无法拿出这样的解释啊。
根据我的认知,好像海关的机器也没什么特别的。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2-7 14:50
很多实用单位提出的评分办法都不太合适,但代理公司也没有办法,该提的也要提,出了问题再说。特别是要求这个证件,那个证件,很多时候与项目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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