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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供应商质疑结果,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8-12-13 09:00
标题: 供应商质疑结果,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合法?
某项目4家单位投标,经综合评分专家组推选A公司中标,结果出来以后,B公司质疑说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自查,认为自己各方面都优于A公司,为何A公司中标,且根据以往竞争案例和网上查证资料,断定A公司无法满足评标办法中某一个客观分的检测项目的加分,针对结果进行了质疑。经代理机构复查评标资料,发现A公司并未能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资质,而且评审小组打错了分,均将此分值加给了A公司,为了公平公正,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重新评审,针对该供应商质疑的内容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评标委员会一致决定修改该项客观分值,A公司该项不得分,重新计算得分,最终B公司得分最高,推选为中标单位。因为改变了评标结果,故代理机构将此过程整理递交给财政局。


想询问各位前辈此过程是否合法?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8-12-13 09:39
关于该客观分打错的情况,财政局说评标委员会第一次评审未按招标文件评审为理由要判本项目评标违法,要判废标,重新组织,是否有法律依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13 09:57
按照87号令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除了上述4种情形外,应按照69号文: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2-13 12:29
如不属于依法可以重新评审情形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重新评审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13 15:27
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条件,因此需要将评委会的违法行为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财政部门要求废标可能是基于94号令第16条。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2-15 17:26
ldzaeonk 发表于 2018-12-13 09:39
关于该客观分打错的情况,财政局说评标委员会第一次评审未按招标文件评审为理由要判本项目评标违法,要判废 ...

财政局判本项目评标违法,这个应该没错,但判废标是有问题的。因为:
   87号令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即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由于原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因此应重新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2-22 15:26
1、楼主理解的是否有误,招标代理及采购人有权就质疑请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但是在协助答复中,针对错误不能视而不理,所以要纠正错误,而这个过程是记录并交给财政部门的。这个过程,个人理解是合法的。
2、财政部门判定项目重新招标,虽然法律规定或者招标文件明确可以第二名顺位,但是通常财政部门考虑质疑情况的出现,另外楼主未说明B公司是否就是第二名,如果是,财政部门要求重招本身也没有什么问题。至少我们省内,如果出现这类情况,通常是重招而不是顺位,这样会给第二名造成一种错觉“告了就能起作用,自己就有机会上;告不赢,自己也没有损失”。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2-22 15:28
请看一下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的内容,很多时候,重新评审、协助答复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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