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dboy 发表于 2018-12-14 10:00 这个属于正常程序,无须报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重新采购。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2-14 12:38 应上报财政,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合同的,财政部门应依照政府采购 ...
bidboy 发表于 2018-12-17 10:56 我觉得理由还算合理,至少在评审阶段都没有发现。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17 15:19 理由是否合理应由财政部门来判定。
wzl11 发表于 2018-12-18 19:25 个人更倾向应认定为非正当理由,因为采购文件应该提供了原系统相关情况,响应供应商应该认真研读了采购文件 ...
bidboy 发表于 2018-12-20 09:50 我个人认为软件对接确实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最简单的EXCEL和WPS表格已经及其相似了,但是还是会有些公式不 ...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5 10:40 采购人的问题,采购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bidboy 发表于 2018-12-25 11:02 我个人也比u较倾向是采购人责任大些。所以不易要求财政部门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对供应商进行 ...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5 12:34 是的,如果是采购人的问题,那么不应对供应商进行处罚。但是这个过程也不应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协商解决 ...
bidboy 发表于 2018-12-25 15:08 既然不认为需要对供应商处罚,无违法行为,也无需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什么。采购人自行重新采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