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学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中心’(通和大厦)机电改造项目制冷设备的采购与安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XHTC-HW-2018-060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三和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号2号楼16层1603室
被投诉人1: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被投诉人2: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12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所投货物的质保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代理机构未对开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不允许供应商对开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3.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部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但本项目确实存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