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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7号令第七条项目属性怎么理解才好呢? [打印本页]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1-30 10:08
标题: 87号令第七条项目属性怎么理解才好呢?



87号令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九号)2018年12月17日 1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机柜式机房及UPS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TC-180701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投诉人: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8层2座901
被投诉人1: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被投诉人2: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以货物采购为主,而价格分值仅占10%。2.招标文件将UPS厂商、精密空调厂商具有15年以上生产经验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要求精密空调蒸发器形式采用“/”型设计,排斥潜在投标人。4.招标文件要求“UPS所配置蓄电池不能采用中间抽头方式”,要求“蓄电池只数连续可调”,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载明的主要采购标的是机柜及UPS等设备,相关安装施工是配套服务,采购项目属性应为货物。投诉事项1成立。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1-30 10:20
2.一些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混合项目,该怎么界定项目属性?

  徐舟:关于混合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问题,是87号令起草过程中讨论的一个重点。大家可以看到,18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和最终出台的87号令是不一样的。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87号令第七条则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界定项目属性的目的是明确项目采购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概念、范围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已经解决。而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真正区别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价格分值的比例,其二是可能涉及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也就是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问题。除了这两点,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招标投标法律适用上并无什么区别。

  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来确定项目属性,其优点是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不利之处则是,一些项目的实施效果可能会跟采购人的预期有偏差。以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为例,这类项目既有硬件,也有软件,大多是货物所占的比例高于服务,除非是一些偏重软件开发的项目。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定性,这类项目应属于货物类,价格分值的占比为30分以上。但如果归为服务类,价格分值的占比为10分以上。当然,价格分值越高,投标人选设备、选产品的时候,肯定会选偏经济型的,不会选那种偏贵但性能较好的设备和产品,这样一来,采购人可能就不乐意了。

  前面我曾经介绍过,87号令修订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和亮点就是,更加注重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注重采购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合理关切。落实到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款表述上,就是我们不能总想着怎么尽可能做到规范,而不考虑项目的实际采购效果。因此,后来我们起草小组提出了另一个建议:既然财政部已经制定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那么,就按照这个品目分类目录来确定采购项目的属性。不过,按照分类目录,有些项目的属性仍然比较模糊,难以确定,怎么办?那就定一个原则,让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什么叫“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其实这一规定的本质就是还权于采购人。如果采购人不怕麻烦,而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就可以对前述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按照货物进行招标,为了最大程度地节约资金,甚至还可以将集成项目中的服务器、交换机、存储等主要设备拉出来一项项分别采购,然后再招集成商提供集成服务。如果采购人觉得没有那么多精力,担心今后信息系统出现问题时硬件供应商和集成商相互扯皮、推诿,宁愿花钱购买服务,或者采购人希望在预算资金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项目质量和水平,那就将其作为一个服务项目来整体发包。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1-30 13:29
这个还是比较好区分的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1-30 19:35
jiayw 发表于 2019-1-30 10:20
2.一些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混合项目,该怎么界定项目属性?

  徐舟:关于混合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问题 ...

"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真正区别主要有两个,其二是可能涉及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也就是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问题。"
   看不懂,请教下: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同怎么就跟计算供应商家数扯上关系了?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2-1 08:11
wzl11 发表于 2019-1-30 19:35
"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真正区别主要有两个,其二是可能涉及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也就是87号令第 ...

货物   相同品牌的多个投标人只能算一个,也就是他们先评出第一来,再和其他品牌的供应商一起评审,

87号令中有,

服务没有这一说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2-1 11:08
关键是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了采购内容的主次关系。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2-2 16:04
jiayw 发表于 2019-2-1 08:11
货物   相同品牌的多个投标人只能算一个,也就是他们先评出第一来,再和其他品牌的供应商一起评审,

8 ...

87号令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以上条款没有货物这一说,只是说采购项目、产品。产品就等同于货物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2-3 12:28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9-2-15 08:16 编辑

我感觉这个投诉项目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属于明知故犯。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于采购属性已经做了很详细的描述,一般是不会选择错误的。
如果一个项目内含有多种属性的采购内容,应该按照以下处理:
1 能分开的最好分开采购。
2 不能分开的,按照采购内容主次分,以主要采购分类的属性作为整个采购项目的属性。
3 主次不好分或无法断定主次的,以采购金额作为判断依据,金额大的内容属性作为整个项目属性。
以上还无法判定的,请示财政监管部门。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2-8 09:30
bidboy 发表于 2019-2-3 12:28
我感觉这个投诉项目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属于明知故犯。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于采购属性已经做了很详 ...

有理,好贴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2-11 14:33
bidboy 发表于 2019-2-3 12:28
我感觉这个投诉项目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属于明知故犯。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于采购属性已经做了很详 ...

我觉得您这解释和条款出台的目的相违背啊

出台的目的,不就是还选择权给采购人吗?

二楼的出台背景和意义看了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2-15 21:03
jiayw 发表于 2019-2-11 14:33
我觉得您这解释和条款出台的目的相违背啊

出台的目的,不就是还选择权给采购人吗?

采购人的选择应该是依法依规选择。原则就:
如果一个项目内含有多种属性的采购内容,应该按照以下处理:
1 能分开的最好分开采购。
2 不能分开的,按照采购内容主次分,以主要采购分类的属性作为整个采购项目的属性。
3 主次不好分或无法断定主次的,以采购金额作为判断依据,金额大的内容属性作为整个项目属性。
以上还无法判定的,请示财政监管部门。
作者: majorpd    时间: 2019-2-25 15:00
征求意见稿上是按金额确定,87号令正式出来后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

其实就是把权力还给采购人了,权力也伴随着风险,就看采购人愿意不愿意按金额小的内容属性作为整个项目属性了。

毕竟采购人可以说,货物部分参数明确,优劣一目了然,我们主要就是看服务,就把这个项目定性为服务。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2-27 10:30
majorpd 发表于 2019-2-25 15:00
征求意见稿上是按金额确定,87号令正式出来后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

其实就是把权力还给采购人了,权力 ...

判断项目属性,应该按照以下处理:
1 能分开的最好分开采购。
2 不能分开的,按照采购内容主次分,以主要采购分类的属性作为整个采购项目的属性。
3 主次不好分或无法断定主次的,以采购金额作为判断依据,金额大的内容属性作为整个项目属性。

对于有利于项目实施,首先要按照主次来判定,以主要部分作为项目属性,主次一般是比较容易判断的。
如果项目中没有主次,那么就以金额确定,以金额大的部分确定属性。
如果上述还是判断不出来,请示财政部门。

项目属性不仅仅涉及到价格分数的比重,还涉及到其他评分的设定和招标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等方面。
所以不能以采购人看重什么为判断。而是按照分类品目合理确定。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2-27 16:12
majorpd 发表于 2019-2-25 15:00
征求意见稿上是按金额确定,87号令正式出来后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

其实就是把权力还给采购人了,权力 ...

我支持这个意见,财政部门既然已经放权,就不要来回解释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2-27 16:13
bidboy 发表于 2019-2-27 10:30
判断项目属性,应该按照以下处理:
1 能分开的最好分开采购。
2 不能分开的,按照采购内容主次分,以主 ...

与财政部门专家解释意思不一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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