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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黄牛”:寄生串标案件中的“毒瘤” [打印本页]

作者: jxtlgj    时间: 2007-12-23 18:01
标题: “黄牛”:寄生串标案件中的“毒瘤”
来源:(浙江省)丽水日报2007-10-8

                          “黄牛”:寄生串标案件中的“毒瘤”
                   ——对我市查处的部分串标案件的反思


案例一:壶镇工业功能区道路网工程串标案
涉案工程:缙云县壶镇工业功能区道路网

案情回顾:
2006年4月25日,业主单位(招标人)缙云县壶镇镇政府,就该镇工业功能区道路网工程东、西两标段,同时向社会发布了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出后,东标段报名投标符合条件的有83家公司。资格预审后,经抽签,20家企业取得投标资格,西标段同样也有20家企业取得投标资格。
这40家公司取得投标资格后,一些人便动起歪脑筋。5月下旬的一天,投标人王海南、徐伟华和吕福强三人为谋取暴利,在壶镇蓝山咖啡馆密谋串通40家入围公司投标,准备同时拿下东、西两标段工程。
随后,三人很快对串通工作进行了分工:由王海南负责其挂靠来的5家公司以及串通缙云通达等3家公司;由徐伟华负责其挂靠来的11家公司以及串通丁国亮、杨勇胜等控制的8家公司;由吕福强负责串通剩余的13家入围公司。
同时,三人商定支付每家入围公司好处费1.8万元(后部分公司提高到2万元)。串标好处费暂时先由王海南和徐伟华筹集。
经过王、徐、吕三人的多番奔走和诱劝,开标前入围的40家公司全部串通。各公司的商务标报价均由王海南从金华聘请的预算员确定,并由王通知各公司分别填写……
2006年5月30日,东标段开标,业主单位最高限价为5439606.31元,中标价为4721062.1元,由金华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宏业)中标;5月31日西标段开标,业主单位最高限价为7345308.50元,中标价为6755048元,由缙云通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缙云通达)中标。

案例二:水阁工业区东一路工程串标案
涉案工程:丽水市区水阁工业区东一路二期、三期道路工程

案情回顾:
2005年6月,投标人潘丽明得知水阁工业区东一路二期、三期道路工程公开招标后,使用挂靠来的浙江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资质证明,报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并入围。
同时入围的还有投标人吴新兵挂靠来的4家公司,朱光伟挂靠来的3家公司,杨建军、王逢平、叶良东和吴积海等人的17家公司以及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潘丽明为了确保自己得到工程,指使孙文祖在开标前两次将吴新兵、朱光伟、杨建军、王逢平、叶良东、吴积海等人召集到市区囿山路的红石梁茶楼,以拿出工程投标指导价的10%给入围公司平分(每家公司分到5万元人民币)为条件,要求把工程让给潘丽明做。
在做通吴新兵等人的工作后,2005年8月6日晚上,潘丽明让孙文祖在市区中东路海潮宾馆客房内,按照入围公司名单,给18家公司(潘自己挂靠来的5家公司以及未参与串标的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除外)的资质使用人分发串标好处费。
在分发好处费的同时,潘丽明通过孙文祖还给每家公司资质使用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标底价,让拿到好处费的公司按照所给的标底去填写标价,使潘丽明自己使用资质的公司投标价处于中间平均价位,从而确保自己中标。
期间,吴新兵、王逢平以孙文祖给的标底过低,串标行为极易被看穿为由,向孙文祖提出异议。潘丽明得知情况后,怕出意外,便让孙文祖额外多给两人每人5万元人民币。
2005年8月8日工程开标,浙江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207.8万元中标,潘丽明如愿得到了水阁工业区东一路二期、三期道路工程承建权。

案例三:碧湖赵魏路、文一路工程串标案
涉案工程:莲都区碧湖镇道路网赵魏路、文一路工程

案情回顾:
2005年5月,莲都区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莲都区碧湖镇道路网赵魏路和文一路两个工程招标过程中,通过资格预审的各有9家不同的企业。
赵魏路入围的9家企业分别为:兰国华与另外两名合伙人所联系挂靠的柳州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张建民联系挂靠的宁波市市政设施建设开发公司;程丹松、陈建忠、梅金花、吴立业、潘周伟联系挂靠的5家企业。
文一路入围的9家企业分别为:张建民联系挂靠的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旗舰集团有限公司;兰国华与另两名合伙人联系挂靠的3家企业;潘丽明、吕伟庭、陈永兴联系挂靠的4家企业。
投标单位入围资格公布后,兰国华和张建民为了使自己联系挂靠的企业能够中标,以支付好处费或给予对方日后投标帮助为交换条件,分别与两个招标工程的其他入围企业联系挂靠人陈建忠、程丹松、吴立业、潘周伟、吕伟庭、陈永兴、潘丽明等人,以集体或单独联系的方式进行串标。
随后,兰国华和张建民将10多个定好的能决定是否可以中标的工程总报价,在开标数天前报给各入围企业的挂靠人,要求他们分别设法让各自的企业按照其制定的报价制作投标书,以确保两人挂靠的企业能分别在赵魏路工程和文一路工程投标中中标。
期间,兰国华和张建民两人分别及时兑现了原先许诺的好处费。包括兰、张两人在内的12名涉嫌串标的人员,从中获得了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总计165.5万元。
之后,两标的各入围单位的联系挂靠人将兰国华和张建民定的工程总报价报给了各自联系的企业,大多数企业在制作投标书时参照了这一报价。
最终,兰国华与其合伙人联系挂靠的柳州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赵魏路工程投标中成功中标;张建民所联系挂靠的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文一路工程投标中成功中标。

思考:
资格预审易遭遇“黄牛”串标
资格预审暴露了入围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基础设施投资的不断增加,招投标活动也日渐增多。应该说,总体上我市的招投标市场是健康有序的。
但是,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市有关职能部门也查处和侦破了一些串标案件。特别是2005年以来,全市查处了16起串标案件,涉及企业164家,挽回经济损失达2000多万元。
从目前已经查处的串标案件来看,其中以建设工程领域居多,其串标特点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标;同时,在串标过程中,往往又表现为某一投标人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收买其他入围企业……
事实上,“壶镇工业功能区道路网工程串标案”、“水阁工业区东一路工程串标案”、“碧湖赵魏路、文一路工程串标案”三个案例已经充分体现出了上述特点。同时,从案例中还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一个当事人或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同时联系挂靠多家企业进行投标。业内人士把这种同时联系挂靠多家企业参加投标活动的个人或企业称为“黄牛”。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为何屡屡遭遇串标呢?有关人士分析,主要原因在于招投标过程中实施资格预审以及“黄牛”非法挂靠企业。
按照招投标的相关程序,招标人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剔除资格条件不符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投标人。而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在过去几年里,普遍采用的是资格预审,即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
在招投标活动中,业主单位(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所有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中,哪几家企业符合投标资格并入围参加投标。
而正是这一程序,使得任何一家入围企业都可以非常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究竟有多少家竞争对手,这些对手又分别都是哪些企业,从而为彼此间串标提供了可能。

“黄牛”和企业狼狈为奸

业内人士同时指出,其实资格预审后,某一企业或个人仅仅知晓哪些企业入围,如果之后逐一串通其他所有入围企业,其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因为多数工程入围企业数都有十几家甚至几十家。譬如“水阁工业区东一路工程串标案”(案例二)一案当中,入围的企业总共有31家,如果串标人潘丽明自己只掌握一家入围企业,他要去说服其他分属其余的人的30家入围企业,其难度可想而知。
事实上,正是一名“黄牛”同时联系挂靠多家企业的情况,为串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为入围的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实际上就掌握在三五人或者八九人手中,串通起来也就相对方便……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多数串标案件,就是由这些“黄牛”操控的。充当“黄牛”角色的有个人与企业两种情况:
一、个人充当“黄牛”。这些人基本上是丽水本地人,他们往往是职业“黄牛”,其参与投标有两种目的:一是自己想做工程但没有企业,于是就联系挂靠多家外地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一旦中标,则以该中标企业名义施工,向该企业缴纳管理费用;二是自己根本就不想做工程,只为外地企业充当“中间人”,其联系挂靠来的某一外地企业一旦中标,则可从该企业获取一笔介绍费。
二、企业充当“黄牛”。充当“黄牛”的企业,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该企业资质不够,但又想拿到某一招标工程,于是就借用其他多家企业资质参与投标;二是该企业为提高中标率,联系挂靠多家企业参与投标。企业充当“黄牛”中标后,往往存在标后转包这一非法现象。
其实,那些被联系挂靠的外地企业之所以愿意让“黄牛”挂靠,也有自己的目的:一是作为外地企业,想拿下工程。而通过当地“黄牛”,可以提高中标的几率和把握;二是出卖资质,收取管理费。

对策:制度、监督、查处多管齐下

事实上,我市相关部门历来重视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于串标这一危害招投标市场健康的“毒瘤”,更是从制度、监督和查处等多方面着手,多管齐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采访中,有关部门向记者介绍了近年来为遏制串标行为所做的工作。
据了解,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之前,建设工程发包由业主单位说了算,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招投标法》实施之后,施工企业想要承揽业务,就必须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活动取得。于是,一些企业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进行串标。
早期业主单位(招标人)采用暗标底(标底,是由招标人编制用来控制招标项目造价的技术文件)。一般评标方法是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易中标,所以标底对招标结果影响较大。于是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就想方设法与业主单位(招标人)的个别管理人员串通,秘密获取暗标底。
在暗标底阶段,我市查处的比较典型的串标案件就有遂昌府前菜场工程串标案和丽水火车站广场工程串标案。
为了遏制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串标,从2003年开始,我市取消了招投标活动中采取暗标底的做法,广泛推广明标底,即指导价。而评标的方法也由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中标,改为最低报价法和合理低价法等综合评标办法。
采用明标底后,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于是新的串标行为又出现了——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即投标人秘密接触,并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壶镇工业功能区道路网工程串标案”、“水阁工业区东一路工程串标案”、“碧湖赵魏路、文一路工程串标案”等案例就是在明标底阶段发生的投标人之间串标的案件。
采用明标底后,杜绝了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标,却又出现了投标人之间的串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后,认为主要原因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暴露了入围的投标企业。
针对资格预审的缺陷导致投标人之间串标案件的频发,2006年5月30日,市监察局、市招管办、市建设局等6家单位联合印发了《丽水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补充规定》(试行),要求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外,一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由于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之间事先不知道都有哪些企业参加投标,因此,在所有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就很难了。
据了解,自去年实施资格后审后迄今一年多的时间内,目前我市有关部门还没有发现和查处过串标案件。
尽管资格后审对遏制串标行为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我市有关部门防范于未然,于今年8月3日又出台了《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推行随机抽取法的评标办法》,进一步维护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

(来源:《丽水日报》)
作者: jxtlgj    时间: 2007-12-23 18:05
点评:
(1)上文“案例一”于2006年5月30日开标。就在这一天,浙江省丽水市监察局等6家单位联合印发了《丽水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补充规定》(试行),要求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外,一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此外,该文的附件《施工评标办法示范种类》第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一种“抽取法”:在最佳报价上下浮动的一定范围内随机抽取中标人。
上述日期的巧合可能并非偶然。有关单位可能已经发现了“案例一”40家公司共同“串标”的非正常活动。

(2)2007年8月3日,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推行随机抽取法的通知》(丽招管办〔2007〕4号) 。

上述两份文件已转贴在本论坛《浙江丽水国资工程“抓阄”》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3531

以上情况表明:为了对抗“串标”,有些地区不得不采用了“抓阄法”。
作者: 陈盼盼    时间: 2007-12-23 23:41
[s:1] 飘过。。。
look  look!
作者: zhuwh00    时间: 2008-1-10 11:16
呵呵,
歪嘴和尚们念歪经的本领很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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