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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标委员会职责问题的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2-10 10:08
标题: 关于评标委员会职责问题的探讨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9-2-10 10:22 编辑

  《招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请各位讨论下:1、发现或者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是否有违反招投标法第23条,是否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2、评标委员会是否是认定招标文件违反招投标法第23条的主体,即是否适格?还是只能由行政监督部门来认定?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2-11 15:13
1、评委会没有审查招标文件的职责。而发现(相对于未发现)其只是一种结果。
2、个人认为评委会可以认为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招标人对此有异议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其认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2-13 14:44
评委会没有检查招标文件内容的职责,但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此类违法问题可以提出。
政府采购法体系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其实是相同、可以参照的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2-14 19:32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9-2-13 14:44
评委会没有检查招标文件内容的职责,但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此类违法问题可以提出。
政府采购法体系中对此 ...

"政府采购法体系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哪些?请罗列下,谢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9-2-15 10:39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2-15 12:28
wzl11 发表于 2019-2-14 19:32
"政府采购法体系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哪些?请罗列下,谢谢

比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87号令 财库2012 69号文件对此均有相应表述
你可以找找
工程招标项目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如评委会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2-24 23:57

开评标过程中,应该招标经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可以批量查询投标人信用和违规吗?应该没有便捷的批处理办法
作者: lgz216    时间: 2019-3-1 17:04
刚在网上找到了,批量查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违规信息的平台,分享给大家。直接打开链接注册就行,现在还是免费的。 www.zhaobiao666.com?account=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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