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国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6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国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逾期退还保证金、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规定未保留每位评委有效得分、采购文件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致、采购文件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采购文件规定放弃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重新采购、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者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