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第八批)项目(B包)”(以下称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同时,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