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7-15 16:12 1、不一定非要是需求的内容,但需要与需求、合同的履行有关。 2、如果列为实质性的条款(比如要求质保期必 ...
wzl11 发表于 2019-7-15 21:57 第2点有误,不是实质性条款不能再列为打分项(评审因素),正确的是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87号令第 ...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7-16 16:38 1、我是这样理解的,实质性条款其作用是等同于资格条件的,不满足即会被否决。对于实质性条款,采购人对于 ...
bidboy 发表于 2019-7-18 15:12 我理解: 1 目前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那么如果列为资格条件那么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 ...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7-19 12:56 1.对于您说的第一点,没有任何异议。只是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原因,可能并不完全是因为资格审查由 ...
wzl11 发表于 2019-7-19 20:06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前提是针对某个采购项目个体,即如果一个采购项目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之一 ...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7-22 17:24 1、采购条例释义有提到“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它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 ...
bidboy 发表于 2019-7-22 15:57 按照条例,招标文件中技术、商务条件的设定应该遵循: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 ...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7-23 15:38 1、按照采购法,业绩是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的。不当的将特定金额、特定数量等条件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