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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保证金取消以后提供的投标承诺函,如何制定? [打印本页]

作者: qqacj    时间: 2019-8-1 10:43
标题: 投标保证金取消以后提供的投标承诺函,如何制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
第六条中 :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20190704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问题(豫财购【2019】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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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zl11    时间: 2019-8-1 20:35
这应该是典型的弄虚作假,政府采购法及条例有明确的处罚措施,难到河南省财政厅能授权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制定追究措施吗?,如果不需要,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还需要重复一遍?
作者: chenxi1511    时间: 2019-8-2 10:35
就是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写进承诺,违反承诺如何追究责任(比如自愿赔偿多少钱)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8-2 12:08
也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罚呗,只不过保证金不予退还无法执行而已。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8-3 08:35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8-2 10:35
就是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写进承诺,违反承诺如何追究责任(比如自愿赔偿多少钱)

这个倒是有用,这个思路好
作者: chenxi1511    时间: 2019-8-5 10:05
wzl11 发表于 2019-8-3 08:35
这个倒是有用,这个思路好

谢谢,但是这种约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供应商如果不去执行,对于采购人来说只能依法起诉。然而对于采购人来说,其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且赔偿的钱款又是得上交国库。
作者: qqacj    时间: 2019-8-16 15:36
个人认为: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签署合同前对投标人的一种经济约束。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一旦发生,最直接的一种经济震慑和处罚,取消了投标保证金,很多时候,真出现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一些惩处手段必须要有人来执行,而无论是招投标的各个主体单位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个指导思想,所以这个承诺函必须有一个等同原有缴纳投标保证金震慑所产生的一个经济利益,而执行这个承诺函的利益获得者看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从而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响应,这才是主题。
利益获得者:采购人、代理机构。利益的获得标准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一些!
附件,承诺函,毕竟我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方面考虑的,所以不知道是否合适,有很大的局限性。各位朋友批评指正!

投标承诺函(投标保证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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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zl11    时间: 2019-8-17 15:43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8-5 10:05
谢谢,但是这种约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供应商如果不去执行,对于采购人来说只能依法起诉。然而对于采购人来 ...

是的,如果我是采购人也不会去起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这不会很难,也不要花很多时间。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应将投标人列入不诚信履约黑名单,这对投标人的影响是很大的。
   有时候,可能采购人只要向投标人表示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意思表示,他们就会将赔偿交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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