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 20190621-7858-3282601] | 预咨询单位:[ 国库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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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财政部领导: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文件中设置“开标时投标供应商应提交的相关证件验证:投标供应商无委托代理人的,须由提交投标供应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递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供应商有委托代理人的,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委托代理人须是投标供应商本企业员工,提供投标供应商2018年任意三个月的社保明细清单(社保明细清单须有本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无名字或名字不符则无效。)(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以上所有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供应商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以上资格文件,属到期换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核验后原件退还,复印件留档。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有效资料的投标供应商,招标人将拒绝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当地财政部门指导采购文件范本设置有以上验证环节,并且交易中心也有设置同样的验证环节,请问这样的设置合理吗?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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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政策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采购人可以依法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有效资料,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应尽量避免因提交资料造成对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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