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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谈判最终报价比书面报价高,算报价无效吗? [打印本页]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9-11-12 08:41
标题: 谈判最终报价比书面报价高,算报价无效吗?
有个谈判项目,最终报价后,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比书面报价高一点,但还是所有供应商中报价最低,谈判过程中谈判内容也没有变动,谈判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最终报价一定要比书面报价低,这种情况,报价无效?还是按照最终报价低的为成交?

作者: chenxi1511    时间: 2019-11-12 10:53
不应判定为无效,是不是进行了不只一轮的报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11-12 13:26
不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都应该算有效报价。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11-13 00:28
为何有这种最后报价一定要低于首次报价的想法?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9-11-13 12:40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9-11-13 00:28
为何有这种最后报价一定要低于首次报价的想法?

因为谈判内容没有改动,至多不超过上轮(也就是书面报价)报价,有什么理由报价越报越高?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11-13 20:32
mcmjsk 发表于 2019-11-13 12:40
因为谈判内容没有改动,至多不超过上轮(也就是书面报价)报价,有什么理由报价越报越高?

有什么理由要越报越低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11-13 21:55
mcmjsk 发表于 2019-11-13 12:40
因为谈判内容没有改动,至多不超过上轮(也就是书面报价)报价,有什么理由报价越报越高?

说明中国大部分竞争性谈判是走过场
再说即使谈判内容没有实质性进展或调整 供应商也有根据现场情形调整报价的权利
首先谈判文件不应该规定最后报价必须低于首次报价 否则等于限制了谈判变化的空间 基于这种情况 供应商最后报价哪怕高于首次报价也是其自身考虑得出的结果。没有什么不可以
作者: qqacj    时间: 2019-12-7 23:19
竞争性谈判,如果没有谈判过程中,没有进行任何条件调整,如果谈判文件写了,还可以作为判定无效的依据,没写,当然是合理的。具体是否谈?权利都在采购人身上,采购人有很多的顾虑,不谈也很正常。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9-12-11 16:24
个人觉得如果竞争性谈判用活了的话,采购需求可以有变化,那价格也可以相应做调整,高于第一次报价应该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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