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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磋商项目,最后一轮报价 明显低于其他公司的,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jiayw    时间: 2020-4-21 11:03
标题: 竞争性磋商项目,最后一轮报价 明显低于其他公司的,怎么办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用的越来越多,请教

竞争性磋商项目,最后一轮报价 明显低于其他公司的,怎么办

如果是公开招标,还可以按照87号令 60条 规定 处理

竞争性磋商怎么办

作者: wzl11    时间: 2020-4-21 19:54
除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外,其他的项目采购没有法条依据,不能认定为无效响应。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有与87号令第60条相类似的规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20-4-21 23:57
这要看采购文件是如何规定的,毕竟磋商小组得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及评审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20-4-23 14:31
wzl11 发表于 2020-4-21 19:54
除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外,其他的项目采购没有法条依据,不能认定为无效响应。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 ...

从价值取向角度来说 也应该如此 相信74号令、214号文等规章、文件修订时会考虑的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20-4-24 08:47
磋商程序不是可以谈吗?
既然他提供了一个如此低的报价那磋商小组可以叫他谈判说明理由呀
作者: wzl11    时间: 2020-4-28 20:20
psylily 发表于 2020-4-24 08:47
磋商程序不是可以谈吗?
既然他提供了一个如此低的报价那磋商小组可以叫他谈判说明理由呀

“最后一轮报价”,磋商程序已经结束了,如果磋商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规定,是不能重新再磋商谈判的。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20-4-30 06:27
wzl11 发表于 2020-4-28 20:20
“最后一轮报价”,磋商程序已经结束了,如果磋商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规定,是不能重新再磋商谈判的。
   第 ...

磋商的目的即确定采购需求
作者: wzl11    时间: 2020-5-22 20:25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20-4-30 06:27
磋商的目的即确定采购需求

“”磋商的目的即确定采购需求“”这没错,但既然是提出了最后一轮报价了,说明之前的磋商已确定了采购需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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