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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质疑、投诉后结果变更规定与拒签合同处理规定不同吗? [打印本页]
作者: jiayw 时间: 2020-6-10 11:14
标题: 质疑、投诉后结果变更规定与拒签合同处理规定不同吗?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处理规定,与质疑、投诉后结果变更不同吗?
两者涉及的法条如下,主要想问的是:
质疑后,结果需要变更,如果推荐了第二名,是不是一定要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而不能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20-6-10 19:50
这个法条已有明确规定 包括中标无效后如何处理 实施条例七十一条也可以看看
作者: guojing 时间: 2020-6-11 19:09
这个看业主选择,可以选择第二名 也可以选择重新开标。
作者: jiayw 时间: 2020-6-12 09:17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20-6-10 19:50
这个法条已有明确规定 包括中标无效后如何处理 实施条例七十一条也可以看看
实施条例七十一条,也是投诉质疑办法的意思,
如果推荐了三家,第一名出现问题,必须第二名中标
是不是这个意思?
作者: jiayw 时间: 2020-6-12 09:17
guojing 发表于 2020-6-11 19:09
这个看业主选择,可以选择第二名 也可以选择重新开标。
依据是哪些?
作者: wzl11 时间: 2020-6-13 10:40
条款已经写的非常非常清楚了,“可以”就是说是采购人的权力,你根据采购结果,综合考虑后,选择第二名中标还是重新采购(不是对原来的投标重新评标,是重新发公告采购)。但前提条件是:“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如果不符合只能重新采购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0-6-13 15:53
中标人主动放弃和因为质疑、投诉改变中标人显然是两种情形,处理稍有不同也是有道理的。自己仔细想想就明白了。
作者: jiayw 时间: 2020-6-15 10:33
wzl11 发表于 2020-6-13 10:40
条款已经写的非常非常清楚了,“可以”就是说是采购人的权力,你根据采购结果,综合考虑后,选择第二名中标 ...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
评审委员会推荐了前三名,第二名或者第三名,应该是合格供应商把?
前面是“可以”,后面是“应当”
可以什么,应当什么,
既然推荐了三家,这三家都应该是合格的吧?
作者: wzl11 时间: 2020-6-16 20:26
jiayw 发表于 2020-6-15 10:33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
评审委员会推荐了前三名,第二名或者第三名,应该是合格供应商把?
1、如果只有三家投标人,评标办法推荐候选中标人也是像你举例的第一、第二、第三名。当投诉第一候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则第一候选人被否决,不属于合格供应商,只剩下2家投标人,这种情况就属于“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就不能选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必须重新招标。
2、后面是“应当依法”,是要求招标人依照政府采购相关的规定确定中标人,璧如只能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不能是第三名)、向财政监管部门报备、重新公告中标结果等等。这些种种规定叫“依法”
作者: jiayw 时间: 2020-6-17 08:48
wzl11 发表于 2020-6-16 20:26
1、如果只有三家投标人,评标办法推荐候选中标人也是像你举例的第一、第二、第三名。当投诉第一候选人的投 ...
如果有4家及以上投标人,推荐了前三名呢?
这时候还能重新招标吗?
作者: zw22 时间: 2020-7-8 22:32
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办法第三十二条(二)和(三)款的 法定情形不同,处理方法也截然不同。简单说来质疑、投诉后更具有强制性。按第三十二条(二)和(三)款的 规定,须合格供应商符合3人以上情形才能依法从合格的其他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必须废标或者中止采购,依法重新开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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