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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有明显串标的行为如何处置?? [打印本页]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7-12-26 14:03
标题: 投标人有明显串标的行为如何处置??
某项目设计招标,购买标书共4家设计院,最后有3家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2家的标书内容基本一致,装订也一致,并且在方案和图纸方面均一致,明显的串标,但是只有3家单位。
本项目不在标办备案,属于业主自行监督完成的招标行为,作为招标代理该如何进行操作??
谢谢
作者: matianbao    时间: 2007-12-26 14:51
[s:6] 这种事情很难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很难作啊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7-12-26 15:04
这个灵活处理,重要的是结果是否令业主满意.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7-12-26 15:10
但是如果资料归档了,日后审计起来,逃脱不了责任啊!!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7-12-26 16:13
是啊所以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招标代理机构确实很难做,请问楼上(划拉同学)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呀,想学习一下.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7-12-26 16:47
引用第4楼月亮河2007-12-26 16:13发表的:
是啊所以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招标代理机构确实很难做,请问楼上(划拉同学)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呀,想学习一下.

不好处理!!!
作者: fulgor    时间: 2007-12-27 15:34
废标,重来。
作者: 卧在手心    时间: 2007-12-27 16:37
楼主,你好!我是杂志社的记者,我们出版的《机电信息·招标投标》专辑想向您约稿,希望您不吝赐稿。E-mail:tougao@vip.163.com,电话:025-83472192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7-12-27 18:21
引用第7楼卧在手心2007-12-27 16:37发表的:
楼主,你好!我是杂志社的记者,我们出版的《机电信息·招标投标》专辑想向您约稿,希望您不吝赐稿。E-mail:tougao@vip.163.com,电话:025-83472192

好的,我一定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2-27 18:41
招标不是万能的手段,串标就是投标人利用招标规则的一个具体体现,我从来就不建议对串标过分追究和处罚。如果发现有串标嫌疑,首先要主动反省自己。往往原因就在自己。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7-12-27 21:00
引用第6楼fulgor2007-12-27 15:34发表的:
废标,重来。

招标代理无废标的权利!!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12-28 16:03
<p>
引用第9楼bidboy2007-12-27 18:41发表的: 招标不是万能的手段,串标就是投标人利用招标规则的一个具体体现,我从来就不建议对串标过分追究和处罚。如果发现有串标嫌疑,首先要主动反省自己。往往原因就在自己。
</p><p>的确“招标不是万能的”,而“招标串标却是万万不行的”,串标是违法和犯罪的行为。而不能认为“串标就是投标人利用招标规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就不建议对串标过分追究和处罚。正如你平时认为的一样,招标只是采购的形式。是的,招标是只是采购形式中的一种。曾想一下,如果市场上的秤砣被做了手脚,你还认为没关系?如果发现市场上秤砣被做了手脚,首先要主动反省还是自己吗?</p>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12-28 17:05
<p>  2天前,一个交通项目:公路路面平整项目,共有3支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在技术标评审时发现技术标除投标单位名称不一样外,其他的内容,哪怕其中修改的内容也一样。这样,评标专家就认为这几家投标人有串标嫌疑。但是要求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时,却写到“这3家投标公司的技术内容基本一致,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在这种情况下,监督部门要求把所有的资料给于封存,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给于查处,拿出处理意见。 </p><p>  通过这个项目的处理,我有几个问题: </p><p>1、评标时,出现标书内容和形式雷同,很明显存在串标嫌疑,这种情况下,认定串不串标由评标专家定呢?还是由现场行政主管部门定?凭标书内容和形式雷同认定串标有法律依据吗? </p><p>2、评标专家的评标报告怎么出才比较科学、规范? </p>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7-12-28 17:22
引用第12楼yqzgb2007-12-28 17:05发表的:
  2天前,一个交通项目:公路路面平整项目,共有3支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在技术标评审时发现技术标除投标单位名称不一样外,其他的内容,哪怕其中修改的内容也一样。这样,评标专家就认为这几家投标人有串标嫌疑。但是要求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时,却写到“这3家投标公司的技术内容基本一致,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在这种情况下,监督部门要求把所有的资料给于封存,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给于查处,拿出处理意见。   通过这个项目的处理,我有几个问题: 1、评标时,出现标书内容和形式雷同,很明显存在串标嫌疑,这种情况下,认定串不串标由评标专家定呢?还是由现场行政主管部门定?凭标书内容和形式雷同认定串标有法律依据吗? 2、评标专家的评标报告怎么出才比较科学、规范?

这些问题没有法律依据,使得评标委员的灵活性很强,有的就蒙混过关了,有的就废掉了,目前只能靠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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