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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二十二条 资格条件设定 需明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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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mzyyd
时间:
2021-2-4 09:55
标题:
关于二十二条 资格条件设定 需明确的材料
资格条件应该明确具体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如果2345提供承诺函 是否有问题?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1-2-5 12:59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应该比较明确了,只是需要约定一下须提供什么时间的。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这个需要具体是什么合同:只是简单采购合同那么可以声明一下即可,如果是软件开发合同,那么可以要求提供履行合同的人员或设备情况。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这个明确是声明即可,无需其他文件。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这个也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用声明,如果有要求的应该提供相应的资料。
作者:
only1u
时间:
2021-2-5 13:42
我觉得是不行的。必须要有直接证据。
作者:
qqacj
时间:
2021-2-6 08:36
楼主所写,本身就是政府采购法中的关于供应商的整体资格要求。在实施条例释义中很明确,这需要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具体化。这需要做到三点:一是让供应商看的懂,知道该在投标文件中附什么证明文件;二是让评委或者采购人资审标准简洁、明确、统一;三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要乱用。
1、第一项:一般都是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的专门证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第二项:经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担保函;资信证明,非资金证明。
3、第二项:依法纳税和社保证明,确定证明文件的来源很重要,谁是主管部门,例如社保,有银行出具的单子,有税局出具的单子,有网上电子证明,有线下纸质版,这都是代理机构要明确下来的;
4、第三项: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规定是招标文件要明确,实际情况是由于采购内容的不同,造成很多时候没办法统一标准,要什么设备,要什么人员证书,更好的做法是本项招标文件给出承诺函让供应商做出具体承诺;
5、第四项:很明确就是提供声明函就可以。
6、第六项:本条款本就是法律法规的一个兜底条款,招标文件不能这样写,代理机构如果自己都搞不清需要什么证明,还如何替业主更好的把关呢。
作者:
wzl11
时间:
2021-2-6 21:10
当然有问题。条例明确要求提供相关或证明材料,不是承诺函。因为该三项材料都是清楚、明确,且投标人本身都是具备的,不像第4项投标人提供相关材料有难度。
作者:
天涵水
时间:
2021-2-7 10:19
当然没问题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21-2-7 15:28
代理就是要把法规所要求的内容,具体化提出相关的必要资料,否则就不动脑子的照抄法条,有何技术含量?直接要求提供承诺函,就丧失了资格后审的意义!一般都在投标文件作为必备资料供评标委员会审查的,就一张纸,如何审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21-2-25 09:00
将来的趋势是由繁入简
作者:
mcmjsk
时间:
2021-4-6 16:55
财务状况报告,如果让投标人提供不做要求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是否违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1-4-8 20:47
mcmjsk 发表于 2021-4-6 16:55
财务状况报告,如果让投标人提供不做要求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是否违规?
财务状况报告不一定是财务审计报告,实践中一般可以用银行资信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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