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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候选人承诺无拖欠,但举报查实有拖欠,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鹤壁市招标办    时间: 2021-2-5 11:14
标题: 中标候选人承诺无拖欠,但举报查实有拖欠,如何处理?
各位专家同仁,请教几个问题:1、某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承诺近三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2、招标文件要求规定没有按照文件规定承诺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予以废标。请问这样规定是否合理?涉嫌排斥吗?
3、投标人投标后中标公示期,前三名候选人均存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有农民工工资拖欠,被县市级通报。
处理时,一是否按招标文件承诺书隐瞒真实情况予以废标呢?
二还是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第82条中标无效,但投标人承诺书已经相应承诺,但承诺内容不真实完整但不属于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二不与废标?
三还是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第55条: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而处于废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1-2-7 12:03
目前招标文件中应该约定农民工工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之前的拖欠情况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非有单位因此被处罚或禁止参加投标,不建议以承诺方式等进行评审。
作者: wzl11    时间: 2021-2-7 22:12
投标人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反招投标法第33条,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82条,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也可以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新中标候选人。另外报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投标法第54条进行处罚。
作者: qqacj    时间: 2021-2-22 13:33
1、招标文件中中是否有明确的要求,提供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
2、一般招标文件中对如果界定是否是实质性条件,都有兜底条款;
3、质疑单位是否提供,且经过核实,这几家候选人被县市级通报属实?
如果具备这叁个条件,就应该对这几家单位做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判定!如果这些都不算“弄虚作假”,那么什么情况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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