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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违反了非效力类强制性规定,投标是否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wzl11    时间: 2021-2-16 20:30
标题: 投标人违反了非效力类强制性规定,投标是否无效
工程招投标领域,投标人违反了非效力类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对此也没有规定,评审专家如何认定投标是否无效?
例如:《招投标法》 第46条第二款“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条款为非效力类强制性规定。一个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文件里没有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一投标人因操作失误,投标保证金没有提交到指定账户,评审专家能否决其投标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1-2-18 10:49
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提交投标保证金,那么投标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交应该属于重大偏差。
评委会应该考虑是否影响评标结果。
作者: qqacj    时间: 2021-2-22 13:36
一个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文件里没有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一投标人因操作失误,投标保证金没有提交到指定账户,评审专家能否决其投标吗?
1、招标文件无此规定;代理机构真是人才!!!
2、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未提交到指定账户;投标单位也真是奇葩!!!

都碰到一起了,真是无语了!
作者: wenjin    时间: 2021-5-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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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luhua    时间: 2021-5-10 20:19
本帖最后由 heluhua 于 2021-5-12 06:55 编辑

       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评审投标人的全面情况和进行比较。并不能笼统说有一个地方不符合招标法或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现定废标就不能废标。
       同时评标委员会还应当全面了解对招标文件有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只用招标法和招标文件来评这么简单。
        比如楼主说这是一个工程项目,是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规来看,显然是把保证金与有效期捆绑在一起,没有有效保证金投标是失效的。那么,如本案所提的情形,没有递交保证金是否也应该属于投标失效呢?
       所以评标委员会要全面分析和理解相关法规,根据评标当时的具体情况全面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做出恰当的评定。
作者: zw22    时间: 2021-8-30 13:44
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歧义,采购人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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