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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较大数额罚款”征求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qqacj    时间: 2021-11-22 10:01
标题: “较大数额罚款”征求意见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
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年×月×日

20211119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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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zl11    时间: 2021-11-23 19:01
200万元以上的罚款很大了,远远超过原来要求听证的罚款数额,等于变相取消了“较大数额罚款”这一条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1-11-24 12:28
wzl11 发表于 2021-11-23 19:01
200万元以上的罚款很大了,远远超过原来要求听证的罚款数额,等于变相取消了“较大数额罚款”这一条

主要是现在罚款太多,动辄就罚。开个车每年都得准备个千八百罚款。
作者: qqacj    时间: 2021-12-23 08:51
赞同楼上的想法,如果确定这个金额,此条款实际上确实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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